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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區終審法院 資料圖片
問:香港在保障國家安全方面有法定責任嗎?
答:有。基本法明確規定,香港特區應該自行立法,禁止下列三種行為:一是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二是禁止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香港特區進行政治活動;三是禁止香港特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基本法第二十三條)
問:香港基本法的解釋權屬誰?
答:基本法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問:香港法院可以解釋基本法嗎?
答:可以,但有限定條件。首先,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香港特區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對基本法關於香港特區自治範圍內的條款自行解釋;香港特區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對基本法的其他條款也可解釋。
其次,如果香港特區法院在審理案件時,需要對基本法關於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務或中央和香港特區關係的條款進行解釋,而該條款的解釋又影響到案件的判決,那麼在對該案件作出不可上訴的終局判決前,應由香港特區終審法院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對有關條款作出解釋。如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解釋,香港特區法院在引用該條款時,應以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解釋為準。但在此以前作出的判決不受影響。
與此同時,全國人大常委會在對基本法進行解釋前,會徵詢其所屬的香港特區基本法委員會的意見。(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
問:香港基本法的修改權屬誰?
答:基本法的修改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問:香港基本法的修改程序如何設定?
答:基本法的修改的提案權,屬於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和香港特別行政區。其中,香港特區的修改議案,須經香港特區的全國人大代表三分之二多數、香港特區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和香港特區行政長官同意後,交由香港特區出席全國人大的代表團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提出。修改議案在列入全國人大的議程前,先由香港特區基本法委員會研究並提出意見。
還有一個明確限定:基本法的任何修改,均不得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對香港既定的基本方針政策相抵觸。(基本法第一百五十九條)
資料來源:香港特區基本法網站
整理:香港文匯報記者 鄭治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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