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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首梁振英率領行政會議成員和高官就人大「8.31」決定舉行記者會。 資料圖片
問:香港特區行政會議的職能是甚麼?
答:香港特區行政會議是協助行政長官決策的機構。 (基本法第五十四條)
問:行政會議成員如何產生,需要具備怎樣的基本條件?
答:基本法規定,香港特區行政會議成員由行政長官從行政機關的主要官員、立法會議員和社會人士中委任,任免完全由行政長官決定。行政會議成員的任期應不超過委任他的行政長官的任期。行政會議成員的基本任職條件是,在外國無居留權的香港特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
基本法還規定,行政長官認為必要時,可以邀請相關人士列席行政會議的會議。 (基本法第五十五條)
問:行政會議在哪些方面協助行政長官決策?
答:行政長官在作出重要決策、向立法會提交法案、制定附屬法規和解散立法會前,須徵詢行政會議的意見;但人事任免、紀律制裁和緊急情況下採取的措施除外。
基本法還規定,行政長官如不採納行政會議多數成員的意見,應將具體理由記錄在案。 (基本法第五十六條)
問:香港哪些政府機關獨立運作,直接向行政長官負責?
答:廉政公署和審計署。基本法規定,香港特區設立廉政公署和審計署,兩個部門均獨立運作,對行政長官負責。 (基本法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
資料來源:香港特區基本法網站
整理:香港文匯報記者 鄭治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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