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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5月18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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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安法非條文 廿三條須立法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朱朗文、關據鈞)香港近日其中一個熱門話題,是國家安全法是否適用於香港的問題。香港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梁愛詩解釋,無論如何,香港都要按照基本法廿三條自行立法,因為國安法只是框架性法律,不是條文,否則根本無法將案件帶上法院。她強調,國家憲法在國家國土任何一個地方都要實施,但中央在尊重兩地制度不同下,所以讓香港自行立法,故就廿三條立法是香港的責任。

梁愛詩在訪問中解釋,國安法在內地也是框架性的法律,實際上要其他條文來支撐。「內地有相關的條文,例如反分裂國家法、反間諜法,還刑法的危害國家安全罪、叛國、顛覆中央政府、煽動暴亂、洩露國家機密等。」目前內地討論的國安法,其實是基於新的政策下作出更清楚的規定,包括要更保障人權,並考慮到新的局面和新的發展,如經濟安全、環境安全、資訊安全等。

近期有人討論國安法或會直接在香港實施,梁愛詩強調,最重要的是如何落實國安法,在香港而言就是要本地立法,因為單單引入國安法並沒有用,需要有實質的法律條文,以法律來支撐:「否則如何將案件帶上法院呢?是告哪一條控罪呢?」

尊重制度不同讓港自行處理

梁愛詩強調,國家安全並不是甚麼新事物,因為當年香港回歸,落實「一國兩制」,就是為了國家統一,「憲法正正就是一個國家整個國土都要實施。只是因為基本法,令內地的社會主義不在香港實施,但公民義務、維護國家安全、維護領土完整,香港應該跟中國憲法一致的。無論在香港或在任何一個省市都應該一樣。既然憲法有相關內容,因此香港基本法亦有廿三條。香港有這樣的責任。其實廿三條立法亦已考慮到兩地制度的不同,因此容許香港自行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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