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杜法祖)本年3月1日「光復元朗」行動中,20歲IVE男生趙國匡在青山公路元朗段191號外,用水樽擲向總督察李碩倫,趙被捕後曾稱:「係我用水樽掟佢,男人大丈夫做過唔怕認」。趙昨日承認一項襲警罪。暫委裁判官蘇啟昌認為趙的理念雖好,但指任何行動若沾上暴力,就會令其蒙污。案件押後至下月5日,待索感化及社會服務令報告後判刑,期間趙獲准保釋。
辯方在庭上代表被告向受襲總督察道歉,又指趙關心社會並熱心公眾服務,稱趙當時因見到總督察扯茪@名少女的背包肩帶,情急之下才會作出愚蠢行為。
另外,24歲繪圖員張倬嘉去年12月1日凌晨,參與「鳩嗚」行動時被控襲警,案件昨日續審。裁判官阮偉明斥2名警方證人的口供與辯方呈堂片段完全是兩回事,對其可信性存有很大保留,故判被告無罪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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