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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7月28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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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絕症提早拎強積金 下月生效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聶曉輝)積金局昨日提醒強積金計劃成員 ,由下月1日起,將新增罹患末期疾病為提早提取強積金權益的理由之一。根據《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條例》),如註冊醫生或註冊中醫認為,計劃成員因患病而令其預期壽命可能縮短至12個月或以下,便可為其簽發醫學證明書,以罹患末期疾病為理由,申請提早全數提取強積金。

末期疾病並沒有指定的疾病種類,但向受託人提出申請提早提取強積金時所提交的醫學證明書,須在簽發日12個月內遞交,否則將不獲接受。計劃成員可直接聯絡所屬受託人拿取申請表格和由醫生填寫的醫學證明書表格,填妥後連同身份證明文件,直接交予受託人。受託人於收妥所有文件後,便會在30日內向成員支付強積金。如成員在不同強積金計劃持有賬戶,便須分別向每個計劃的受託人提出申請。

假如成員提出申請後仍然在職,每個糧期的供款仍會繼續存入成員現職的供款賬 戶內,成員如欲提早提取供款,隨後必須再次向受託人申請。如計劃成員有自願性供款,該部分的提取安排須按有關強積金計劃的管限規則而定。

另外,多項新修訂亦將於8月起生效,包括計劃成員若以完全喪失行為能力為理由提早提取累算權益,將不再需要取得前僱主的確認書,以證明僱傭合約已告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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