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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8月12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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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殺人犯」申冤20載終無罪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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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明重獲自由後與母親擁抱。 網上圖片

香港文匯報訊 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11日對外發佈消息稱,楊明故意殺人一案經再審作出宣判:楊明無罪釋放。貴州高院認為,原判認定楊明故意殺人案的事實及理由均不能成立。原判認定被害人被害的時間、地點及認定係楊明殺害的基本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應當依法予以糾正。

據中新社報道,該案發生在1995年,貴州省黔東南州天柱縣發生一名女性被害案件,與被害者有過親密交往的楊明被認定為犯罪嫌疑人。楊明次年被判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貴州高院於1998年二審裁定,維持原審判決。

據悉,此前的判決書顯示,被告人楊明於1993年與受害人王某某相識後,雙方多次發生性行為。在王某某前往廣東打工期間,被告人楊明又與該縣城關鎮的楊某某戀愛。王某某獲悉二楊同居後,便回到天柱縣,並於1995年1月21日晚找到楊明。二人發生爭吵,楊明見甩不掉王某某,遂起殺人惡念,並將王某某帶到其家住房一樓開的卡拉OK廳。次日凌晨1時許,楊明將王某某扼死,並將屍體拋於其住處附近的荷花塘下水道內隱藏。上述犯罪事實,有現場勘查筆錄及驗屍報告、照片、刑事科學技術鑒定結論,證人楊某某、龍某某等人的證言等證據在卷佐證。

證據存矛盾 或另有真兇

死緩考驗期滿後,楊明減為無期徒刑,但他始終拒絕認罪減刑,與家人堅持申訴近二十年。2014年10月,該案出現轉機,貴州省檢察院啟動復查「楊明故意殺人案」。2015年4月21日,該案經貴州高院院長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由貴州高院另行組成合議庭再審,再審期間不停止原裁判的執行。2015年6月11日在銅仁市中級人民法院再審開庭。貴州省高院此前發佈消息稱,因該案涉及當事人隱私,依法不公開審理。出庭檢察員發表檢察意見,認為楊明故意殺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關鍵證人證言合法性、客觀性不能確定,證據之間存在矛盾,另有真兇的可能性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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