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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8月21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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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屋EVA名存實亡 消防救火或無路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陳敏婷)當村屋發生火警時,消防車入村救援或因「無路可進」而存在困難。申訴專員公署主動調查發現,消防處及地政總署要求新建村屋開設緊急車輛通道(EVA)的規定「名存實亡」,亦沒有嚴格執行相關消防安全替代措施,認為有關部門必須深入檢討現行《消防指引》。消防處職工總會昨日指,設立EVA是讓消防員順利到達目的地的最理想的方法,惟明白受業權限制難以均一設立,但強調消防人員可憑專業及救援指引保障市民安全。

由於新界村屋不受《建築物條例》規管,政府只能透過行政方式執行《新界豁免管制屋宇消防安全規定指引》,規管村屋的消防安全措施--如果在半徑30米範圍內有超過9間村屋,新建村屋便要與土地業權人協約,開闢緊急車輛通道,惟因地理環境限制、私人土地業權等問題而無法開闢EVA,建屋申請人可向地政總署申請消防安全替代措施。

EVA存與否 政府無權干涉

由於EVA只屬土地業權人與新建屋人的協約,政府無權干預,即使業權人日後未有履行保持EVA暢通無阻的責任,消防處亦無權執法,地政總署也只能對建屋人發警告信,無法收回土地。

資料顯示,自2011年起幾乎所有申請不開闢EVA而改用替代措施的個案都全部獲批,大多案件的申請原因與土地業權人不肯借出道路有關;現時90.4%被地政總署認定為須闢設EVA的建屋申請個案,最終都未能提供EVA,申訴專員劉燕卿批評有關規定已「名存實亡」。

申訴署批審批太寬鬆

根據地政總署的內部指引,建屋申請人向地政總署申請消防安全替代措施的同時,需參與消防安全訓練,惟建屋申請人若因為年老、健康狀況、不在香港等原因而無法親自參加,可委派同村居民代表參加,但公署發現審批程序過於寬鬆,有建屋申請人單以「工作繁忙」亦已獲批。公署又指出,替代措施的規定亦只限於新建村屋,未有顧及現存村屋。

公署調查亦發現,地政總署只會在接獲相關投訴後才巡查EVA,消防處雖不時巡村,但並無規律;兩個部門亦未有訂立EVA資料庫。劉燕卿認為,地政總署及消防處與相關部門必須深入檢討現行《消防指引》,又認為立法有助提升規管成效,惟必須小心考慮村民接受程度,並進行諮詢。

地政總署回應表示,會依據建議設立EVA專用資料庫,以便該署及相關部門可更快速跟進有關阻塞EVA的投訴,該資料庫將公開讓公眾人士查閱。

消防處亦表示,會積極研究申訴專員的建議,制訂定期巡查EVA機制並檢討現有機制是否足夠和有效,又會對村屋居民加強防火宣傳教育。此外,該處人員會不時巡查鄉村,一旦發現消防車不能直接到達及缺乏滅火水源等特殊情況,會為該地方制訂滅火及救援策略。

消防處職工總會主席聶元風認同加強向村屋宣傳防火意識有助補救問題。他又指出,部分地方如寮屋區的道路環境,亦影響消防車順利到達目的時間,但強調消防人員曾接受足夠培訓,可按滅火及救援策略保障市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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