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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聯辦主任張曉明昨日指出,香港特首具有雙首長身份、雙負責制責任,使得特首具有超然於行政、立法、司法三個機關之上的特殊法律地位。不過,他在講話中特別說明,行政主導並不意味�茼甈F管理權獨大,「行政權與立法權相互制約、相互配合,司法獨立。」他強調,行政主導並不意味�茼甈F管理權獨大,不是說立法會要放棄對行政機關的監察責任,更不會妨礙立法權和司法權的正常行使。他又笑說:「不能一講到行政權與立法權有配合的一面,就好像犯了『天條』。」
張曉明在講話中指出,行政權與立法權相互制約、相互配合,司法獨立。「我們講行政主導並不意味�茼甈F管理權獨大,不是說立法會要放棄對行政機關的監察責任,更不會妨礙立法權和司法權的正常行使。」
在行政和立法關係方面,他說,香港基本法草委會主任姬鵬飛在《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草案)〉及其有關文件的說明》中將之概括為「既互相制衡又互相配合」:行政機關享有較大的決策制定權,同時受到立法會的制約和監督;立法會享有立法權,行政要對立法負責,但不是立法主導。
講行政立法配合 並非犯「天條」
張曉明引用多條香港基本法的規定,都體現了行政和立法之間制衡中有配合、配合中有制衡的關係,包括第六十四條明確規定了特區政府對立法會負責、定期作施政報告、答覆議員質詢等內容;第七十三條規定立法會有權經由一定的程序彈劾行政長官;第五十五條規定行政長官可以委任立法會議員擔任行政會議成員等。「這些規定讓特別行政區的權力分配更加合理,有利於行政和立法機關共同履行好管理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職責。不能一講到行政權與立法權有配合的一面,就好像犯了『天條』。」
對於司法獨立,基本法也給予了充分的保障。張曉明舉例說,第十九條明確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確立了司法獨立的原則。為保障該原則的實現,第八十五條進一步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獨立進行審判,不受任何干涉,司法人員履行審判職責的行為不受法律追究。」 ■香港文匯報記者 鄭治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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