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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9月13日 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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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者:有人只講「三權制衡」 中央需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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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李自明)香港中聯辦主任張曉明昨日指出,香港的政治體制是以行政長官為核心的「行政主導」,從來不實行「三權分立」,特首地位超然於行政、立法及司法之上。學者認為,香港實行以特首為核心的行政主導,是香港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委員當年在起草時形成的主流意見和基本共識,也可以說是香港過去政治體制的一大優勢,早在香港基本法起草時已有反覆討論,但有部分香港人在回歸後「搞錯」,只講三權「互相制衡」,故中央有釐清的需要。

梁愛詩:基本法列明特首權責

香港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梁愛詩昨日在回應中聯辦主任張曉明講話時指出,香港基本法第四十三條非常清楚列明,特首的法律地位代表特區政府及中央政府。香港基本法已清楚列明其權力及責任。

劉兆佳:港「三權」地位非平等

全國港澳研究會副會長劉兆佳昨日指出,張曉明主任的言論,源於近年有人質疑特首地位、認受性及挑戰中央權力。香港基本法在起草時,已說過特首的地位高於立法和司法機關,特首除了是行政機關首長,也是特區首長;不僅是行政機關首長,也有責任在港落實香港基本法,故其地位並非立法機關和司法機關可以擁有的。

他續說,中央僅能靠特首確保「一國兩制」落實,而在「一國兩制」落實的過程中,特首是「兩制」間的接觸點及中央與香港的接觸點。因此,雖然不同人對「三權分立」具不同理解,更有人將美國的「三權分立」放在香港制度,但香港的制度是「行政主導下三權分立」,故香港所謂「三權」的地位非平等。

劉兆佳指,以特首的地位與職權,若發現行政、立法機關出現違反香港基本法的偏差都可加以糾正,「但如何做是另一回事。」如在拉布的問題上,若拉布違反了香港基本法第七十四條,包括涉及政治體制、政府運作、公共開支等,特首就有責任糾正,也可透過訴訟方式要求法院糾正。不過,特區政府目前以政治手法處理,即使不認同拉布,也只利用議會中支持特區政府的議員加以約束。

劉兆佳坦言,特首的地位縱使高於立法及司法機關,但亦不代表該兩個機關要服務特首,或特首不受兩者制約,因兩者各具權力及職能,如立法會可否決特區政府提出的財政預算案。

齊鵬飛:港過去體制一大優勢

全國港澳研究會副會長、中國人民大學台港澳研究中心主任齊鵬飛回應指,已故國家領導人鄧小平早在香港基本法起草過程中明確表明不搞「三權分立」。香港的政治體制既不是西方式的也不是內地式的,香港基本法在行政、立法、司法三權的關係上,確立了立法和行政相互制衡與配合、司法獨立的原則。

他指出,香港基本法中雖沒有明確提及「行政主導」這個概念,但這是香港基本法起草委員當年在起草時形成的主流意見和基本共識,「行政主導」可以說是香港過去政治體制的一大優勢。

強世功:符合基本法立法原意

全國港澳研究會理事、北京大學港澳研究中心執行主任強世功指出,香港實行以特首為核心的行政主導,早在香港基本法起草時已有反覆討論,符合基本法的立法原意。對於張曉明主任指,香港不實行「三權分立」,強世功說,香港基本法是一份憲制性文件,未受過法律訓練的人,一般不易理解,大家不能看到行政、立法、司法3個機關,就等於特區政府是實行「三權分立」。

宋小莊:特首地位在三權之上

全國港澳研究會成員、法學博士宋小莊接受本報訪問時指,香港並非獨立政治實體,而是國家的特別行政區,中央在香港政治體制中有重要角色,香港的行政、立法及司法與中央有縱向的關係,權在中央,香港特首則發揮樞紐作用。他舉例指,在行政方面,中央有權任命香港特首及主要官員;在立法方面,立法會制定的法律須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司法方面,特區終審法院對法律條文沒有最終解釋權,權在全國人大常委會。

他續說,香港基本法第四十八條列明香港特首行使的職權,包括簽署立法會通過的法案、決定政府政策和發佈行政命令、批准向立法會提出有關財政收入或支出的動議,以及赦免或減輕刑事罪犯的刑罰等,均能體現香港特首地位在三權之上。他強調,上述觀點是基本法起草原意,但不少香港人在回歸後「搞錯」,只講三權互相制衡。他認同張主任有釐清條文的需要,「不能因為擔心引發社會辯論而避而不答,事實本身如此,為何不能提出正確的論據?」

陳弘毅:特首代表特區向中央負責

香港基本法委員會委員陳弘毅昨日接受傳媒查詢時說,香港基本法只規定特首的功能及地位,並規定行政、立法、司法各機關的權力範圍,至於是否存在「三權分立」各有說法,「有內地學者認為,基本法設立行政主導政制,因此不屬『三權分立』;有香港學者則認為,基本法包含『三權分立』設計。」他認為,張曉明主任講話,主要帶出基本法列明行政長官有雙重身份,同屬特區及行政機關的首長,「雖然特區首長這身份不屬『三權』之內,但代表了整個特區及相關架構,並須向中央政府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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