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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聯辦主任張曉明在昨日研討會上,引用了已故香港基本法起草委員、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蕭蔚雲有關香港特區政治體制以行政為主導的研究。蕭蔚雲曾撰文闡述香港基本法政治體制的原則,說明香港特區實行「一國兩制」方針及行政主導的體制,不實行行政、立法、司法三者互相鼎立制衡的「三權分立」制度,因為這種制度不適宜於香港經濟發展的需要。
先後擔任香港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和澳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委員,並分別擔任兩個基本法起草委員會政治體制專題小組召集人和負責人的蕭蔚雲,在香港基本法實施約5周年時,曾撰文《論基本法政治體制的基本原則》清晰闡述立法原意。
特首同任特區及政府首長
他指出,香港實行「一國兩制」方針,堅持行政主導是香港基本法政治體制的一個重要原則,即香港的行政長官有較高的地位,擔任特別行政區的首長和特別行政區政府首長兩重職位,具有基本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的廣泛的決策權,這種法律地位和決策權體現了行政主導的原則。
他續說,香港的政治體制和許多地方的政治體制不同:港特區不實行行政、立法、司法「三權分立」的制度,「三權分立」是由行政、立法、司法三者鼎立,互相制衡,這種制度不適宜於香港經濟發展的需要。此外,香港特別行政區也不實行議會制,即政府要對議會負責,議會有權對政府投不信任票,要求政府辭職,或者政府要求解散議會,因為這種制度不利於香港特區的穩定與繁榮。
行政立法互相制約重在配合
蕭蔚雲又提到,香港行政與立法互相制約,重在配合。互相制約的目的是為了將特別行政區的行政、立法工作做得更好,而不是完全�茞援韝G者的對立,所以基本法又規定行政與立法之間的互相配合,配合就意味�茪G者之間要互相協調、互相支持,同心協力將特別行政區的工作搞好。
在香港司法獨立的問題上,蕭蔚雲說明,司法獨立是指特別行政區的司法獨立於行政、立法,不受行政、立法的干涉,以保持司法的公正。但他強調,司法權不是無限的,不能是司法獨大。例如,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審理案件時需要對基本法關於中央管理的事務或中央與香港特別行政區關係的條款進行解釋,而該條款的解釋又影響到案件的判決,在對該案件作出不可上訴的終局判決前,應由香港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對有關條款作出解釋。 ■香港文匯報記者 李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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