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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9月14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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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出特首核心性質的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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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譚惠珠強調,行政長官不會凌駕法律之上,港人毋須擔心。鄭治祖 攝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鄭治祖)港區全國人大代表、香港基本法委員會委員譚惠珠昨日強調,香港行政長官要對中央和香港負責,亦有責任確保行政、立法、司法以致整個社會,在各司其職下暢順運作,的確是香港特區行政主導體制的核心人物,和立法會只管立法事務、司法機構只管判案,性質並不相同。中聯辦主任張曉明的講話只是說明了行政長官核心性質的真實情況,不存在所謂的「僭建基本法」。

譚惠珠在訪問中指出,張曉明只是為大家點出中央自己不親自直接管理香港,但需要行政長官去落實「一國兩制」的事實。張曉明講話已清楚說明何以行政長官會是核心人物,除了要負責落實執行基本法外,還享有人事任免的權力、立法機關產生辦法的同意權等等。

譚惠珠認為,除上述的權力外,行政長官更有一個責任,就是要確保香港的行政、立法、司法各司其職,順利運行,而這個責任和立法會並不相同。她指出,立法會主席要負責令立法會工作按照法律和議事規則甚至一些慣例去順利運行,但立法會不會管司法機構或政府的人事任命;司法機關亦主要在判案時作出法律解釋和判決,但不在審案範圍的事情,司法機關毋須負責。

不存在「僭建基本法」

至於行政、立法、司法,以致整個社會,是否能在各司其職的情況下運作發展,譚惠珠強調,最後責任都在特區政府身上,而特區政府的領導就是行政長官。因此,張曉明形容行政長官是核心人物是適當的,按照基本法,行政長官最終亦是要對中央政府和香港負責,張曉明的說法只是說出事情的真實情況,不存在所謂「僭建基本法」。

譚惠珠又補充說,回歸前的港督是外派,只要在管治期間不出大亂子,管好就行,任期一到便可交差離開,故此,港督管治香港期間即使手段再強硬,都不用擔心後果,無人會批評他、損害他的地位,總之他以英女皇和英國利益辦事就可以。然而,回歸後的行政長官,退任後仍留在香港,任內所做的事情,仍會被人點點評評,所以行政長官的角色必須要四方八面兼顧,不能只靠效率和憲制給予他的權力辦事,他要對人對事、近觀遠觀全部照顧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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