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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0月4日 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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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稿:副校職不涉「公益」 法界批郭榮鏗「引錯例」


香港大學校務委員會早前否決法律學院前院長陳文敏出任副校長的任命,校委之一的港大學生會會長馮敬恩事後破壞保密原則,選擇性公開部分所謂「校委意見」,惟反對派不但未有譴責「大話精」,公民黨法律界立法會議員郭榮鏗更聲稱,公眾知情權可凌駕保密責任,又引用了澳洲法院的「相關案例」。有法律界人士在接受本報訪問時指出,是次事件僅涉及大學內部事務,和陳文敏的個人利益,和「重大公眾利益」無關,並質疑郭榮鏗引錯案例,馮敬恩不可能以此為開脫藉口。他們批評公民黨試圖干預大學運作,令港大繼續成為政治鬥爭場所,又認為校委會應按程序懲處馮敬恩。

郭榮鏗日前接受傳媒訪問時聲稱,普通法有案例說明公眾知情權可凌駕保密責任,並舉例指在上世紀80年代,澳洲政府以保密為由,希望阻止國防外交資料流出,最終澳洲最高法院以公眾知情權為由判當局敗訴,「唔係有保密條款就大晒,唔好一口咬定馮敬恩係錯。」

馬恩國:馮「自爆」對校委會影響大

中澳法學交流基金會主席、大律師馬恩國昨日在接受本報訪問時認為,港大校委會是根據《香港大學條例》成立的機構,每個校委嚴格來說都是公職人員,而對於應該保密的事情保密是公職人員重要操守之一,而是次事件主要涉及陳文敏升遷與否的個人利益,最多只可說是涉及港大於教學方面的利益,卻不可說成是公眾利益,「陳文敏升唔升到,最少同我無關。」

在澳洲讀法律的他又提到,郭榮鏗引用的案例,是關於一名曾於英國情報機構工作、當時已退休多年的特務,希望在澳洲出書揭露當年做特務時得悉的一些國防、竊聽資料,而被澳洲政府循法律途徑阻止。最後,澳洲最高法院判當局敗訴,其中一個重要原因是資料經年變得過時,已不是甚麼秘密,又由於科技進步,披露資料的影響不大。

馬恩國以此案例和馮敬恩的行為比較,直指馮是在校委會開會後立即公開會議內容,對校委會的影響甚大,與此案例的情況不盡相同,郭榮鏗可說是引錯案例。

校友批訟黨政治干預港大

港大法律系校友、律師簡松年在接受本報訪問時則指,任何人未得同意公開機密資料,必須涉及重大公眾利益,才有可斟酌之處,但港大校委會處理副校長任命,本身就是大學內部事務,「係咪牽涉重大公眾利益呢?陳文敏做唔做到副校長,同普羅市民有咩關係呢?」

他批評,馮敬恩破壞保密原則公開「校委意見」,完全違反一貫的「遊戲規則」,日後恐令校委不敢暢所欲言,「原來講任何說話,事後會被人公開,甚至秋後算賬,仲邊有人敢出聲?」他認為,校委會應按程序懲處馮敬恩,包括予以譴責,甚至把馮「踢出校委會」。

就郭榮鏗聲稱會「支援」馮敬恩,不讓校委會「為所欲為」向馮「開刀」,簡松年批評公民黨試圖政治干預大學運作,令港大繼續成為政治鬥爭場所。

■記者 陳庭佳、鄭治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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