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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0月8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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洩密重創港大 教界促校委改組


昔「報告書」已提學生會代表做校委不妥 今馮敬恩果然搞出事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歐陽文倩)身為香港大學校務委員會成員的學生會會長馮敬恩早前違反保密協議,斷章取義地公開個別校委討論內容,藉以組織輿論打擊與自己意見不同的校委,為校委會運作帶來沉重一擊,原來有關問題早已預見。2003年,港大委託包括時任特區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李國能等成立的國際專家小組,提交了「管治管理報告書」,其中已建議校方不應讓學生會或工會代表擔任校委,以免他們將其團體利益置於大學利益之前,但校方最後在爭議中作出調節,讓團體代表以「個人身份」去加入校委會。有教育界人士認為,是次馮敬恩一系列舉動,反映該份報告有先見之明,認為港大應再參考報告理據,檢視校委會組成。

港大於2002年開始按「宋達能報告書」檢視該校的管治及管理架構(見另稿),翌年由澳洲新南威爾斯大學前校長賴能、哈佛大學前校長胡德泰及時任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李國能組成的檢討小組發表報告書,其中對校委會的組成作出一些建議,包括要求校委會成員人數由50多人減至18人至24人,而校外及校內委員的比例應為2:1。

校外校委多 保整體利益優先

有關主張和理據與2003年審計署的報告琣X。他們認為校外成員「能夠就重要事項(例如訂定策略方向和委任校長)提供獨立意見和作出獨立判斷」,故應該由校外成員佔大多數,以確保校委會決定能以大學整體利益為依歸。

師生組織代表增良好管治風險

一直口口聲聲渲染「校外成員過多」、要解決有關「問題」的馮敬恩,原來他在校委會的存在才是「問題」。檢討小組的報告除清楚解釋校外成員為何要佔多數外,也強烈建議「學生委員或教職員委員均不可於學生會或僱員組織擔當職務」。

報告解釋,每個校委都應「以信託人身份出任委員,而非某特定組織的代表」,擔心團體代表進入校委會,會將其團體利益置於大學利益之前(represent particular interests),令良好的管治方式出現風險(put good governance practice at risk),並特別說到「有需要強調這一點(we feel the need to be specific on this point)」。

對有關報告,港大方面曾表示「採納改革報告書內的整套建議」。當時的學生會代表和工會代表被選入校委會,均被要求要辭去其團體職務,但由於有關委員不肯,最終他們只能作為校委會的「觀察員」,而且無投票權。

須以個人身份加入不代表團體

2005年,港大校委會再次討論有關議題,最終作出調節,在「有前提」情況下讓團體代表加入校委會,而前提則是其團體並非以集體責任制的形式運作,且有關校委須以「個人身份」去處理校委會事務,而非擁護其團體的立場。

不過,馮敬恩一直以「學生代表」身份自居,7月底例會時為學生「放行」,讓他們與激進市民搗亂校委會會議,上月底例會又「選擇性爆料」公開會議部分內容,近日更聲稱自己是由學生選進校委會,只有學生可以要他走,有關說法與立場明顯是「團體代表」,而非以大學利益為前提、以個人身份服務校委會的成員。

張民炳:馮升級事件 無為整體虓Q

教育政策關注社主席張民炳表示,馮敬恩一連串破壞校委會制度的行為,反映出當年檢討小組報告書的擔憂「有遠見、有眼光」,客觀地、有基礎地提出建議,「馮敬恩一直說自己在校委會的角色是代表本科生,如果他真的為大學整體虓Q,又怎會不停將事件升級和政治化?我想校委會應該要重新檢視當年的報告、一連串事件等等,去重新檢視校委會的組成。」

黃均瑜:「團代」須避席部分議題

教聯會會長黃均瑜亦認同團體代表難從大學利益出發,並指出其實有些院校的學生代表亦是以「觀察員」身份參與大學的管治架構會議,在一些議題上更須避席。

本報就港大會否重新檢視校委會組成作查詢,發言人未有正面回應問題,只表示在2009年賴能曾就首份「管治管理報告」提交五年檢討,其中「肯定香港大學的管治及管理架構改革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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