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殖民統治時期1982年的首屆區議會開始,港英政府就已委任專業及地區人士進入區議會,而在回歸前的最後一屆區議會,末代港督彭定康放棄行使委任議員的權利,該屆沒有委任議員。回歸後委任制恢復,特區政府於回歸後首三屆區議會都委任上限的102名議員,2012年第四屆區議會則委任68人。2013年,立法會三讀通過《2013年區議會(修訂)條例草案》及《2013年區議會條例(修訂附表3)令》,所有委任議席在來屆區議會起將全面取消。
當局於2012年的《區議會委任制度諮詢報告》內提及,委任議員來自社會各階層,憑他們的工作背景、專業知識和經驗,及對社區服務的投入,為區議會工作及地方行政作出重要貢獻,委任制度也為社區領袖和具備相關專業知識及不同經驗的人士,提供一個服務社區的渠道。
委任議員與民選議員在區議會內的職能及酬酢一樣,但自2011年起,委任議員不可成為立法會區議會(第一)及區議會(第二)(俗稱「超級區議會」)功能界別選舉的候選人及提名人,也不可循區議會界別進入選舉委員會。 ■記者 陳庭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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