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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1月3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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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管會籲選舉廣告勿誤導選民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李自明)特區第五屆區議會選舉將於本月22日投票,各候選人四出宣傳拉票。選舉管理委員會昨日提醒,候選人及其他人士必須遵守選舉活動指引及相關法例,確保選舉在公平、公開、誠實、廉潔情況下進行,包括把選舉廣告所涉及任何開支計入選舉開支,即使信息並未載有候選人名字,但提述或促使或被阻礙當選的候選人身份,很可能會被視作選舉廣告,一旦觸犯相關法例並經定罪,涉事者最高可判處罰款20萬元及監禁3年。

選管會昨日發出新聞稿,發言人提醒候選人及其他人士,必須遵守選舉活動指引及相關法例,確保選舉在公平、公開、誠實和廉潔情況下進行。發言人特別提到,選舉廣告涉及任何開支均須計入選舉開支,「候選人必須於發佈選舉廣告後的一個工作天內,以選管會指明的方式提供其選舉廣告的文本供公眾查閱;所有選舉廣告開支亦必須於選舉後在其選舉申報書申報。」

發言人續說,在選舉期間或者之前,任何人士或組織透過任何形式發佈信息,直接或間接呼籲選民投票或不投票予某些候選人或組織或團體的候選人,即使有關信息並未載有任何候選人的名字,因有關提述有可能令選民識別出在個別選區中被促使或被阻礙當選的候選人的身份,所以視乎當時整體的相關因素,有關信息很可能會被視作選舉廣告。」

非候選人或其代理 發廣告或觸刑責

根據現行法例,假如發佈選舉廣告涉及開支,而發佈者並非候選人也非候選人的選舉開支代理人,該發佈者便可能觸犯《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作出該條例下的非法行為。在選舉中作出非法行為即屬犯罪,一經定罪,最高可判處罰款20萬元及監禁3年。

發言人清楚指出,若候選人指使該人士或組織發佈有關選舉廣告,而沒有將有關費用計算入其選舉開支內,該候選人同樣會觸犯該條例的規定;而任何人士未經候選人授權作為其選舉開支代理人招致選舉開支亦屬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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