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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1月3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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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稿:律師指廉署無警誡不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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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鉅源、關雄生及郭炳江乘囚車出庭。

前政務司司長許仕仁昨日透過大律師蔡維邦代表上訴,指稱廉署於2009年12月會見許仕仁時,已掌握禮頓山相連單位租約等大批文件,足以支持指許觸犯《防止賄賂條例》第四條。惟廉署當時沒警誡許,令他失去緘默權,又向他提出一些自招罪責的問題,控方最終將許以證人身份錄取的書面供詞呈堂作為證物。蔡質疑廉署「出蠱惑招」,對許構成不公平。

代表許仕仁的大律師蔡維邦昨日向上訴庭提出3項上訴理據,首項理據指原審法官麥機智接納許仕仁於2009年12月以證人身份向廉署錄取的書面供詞作為呈堂證物,屬於法律錯誤。

他稱,廉署早於2008年10月收到匿名投訴,於2009年3月已開始對許展開調查,手頭上有針對許的證據,但9個月後仍邀請許以證人身份錄口供,並於會面時提問一些令許惹上刑責的問題,例如要許回答於何時搬入禮頓山、為何早於2001年中已開始裝修單位等。

蔡維邦指,許在第三次會面時才有律師陪同,並得悉在警誡下錄口供後拒絕回答問題,反映若他之前知道自己在警誡下錄口供,就不會回答問題。

上訴庭副庭長楊振權指,法庭只關注許回答廉署提問時是否出於自願。蔡則稱,廉署沒警誡許是「出蠱惑招」,對他不公平。

官反駁為何當初不提反對

蔡的第二項理據指,控方指控許與郭炳江在與廉署會面後、簽口供紙前見過面,認質疑他們夾口供掩飾,惟根本沒任何錄音或證人能證明兩人見面時的對話內容。蔡批評主控官David Perry不應向陪審團指控兩人商討掩飾。楊官反駁指,掩飾是真是假,應由陪審團自行定奪,並反問蔡當時為何不提出反對。

蔡的最後一項理據指陪審團的裁決不一致及不合邏輯,因陪審團判郭炳江及郭炳聯涉及1,118萬元的第七項控罪罪名不成立,卻裁定許、陳鉅源及關雄生罪成。 ■香港文匯報記者 杜法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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