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傳媒集團旗下《蘋果日報》於2012年11月26日,刊登3篇有關時任香港脊醫學會會長陳顯強的報道,前年被陳入稟區域法院控告誹謗。案件原定已排期審訊,惟《蘋果》在最後關頭向法庭申請修改抗辯理據,早前被區院拒絕申請,昨日到上訴庭提出上訴。陳顯強指《蘋果》對於被控誹謗「經驗豐富」,應一早預備好抗辯理據,沒理由在後期才提出修改,反對《蘋果》申請。上訴庭押後書面裁決。
《蘋果》申請時指區院法官認為《蘋果》太遲申請修改抗辯理據,以及在最後關頭申請加入「公正評論」、「負責任報道」及「受制約特權」3項新理據,大幅度改變抗辯方向,故拒絕其申請。惟《蘋果》已按照聆案官指示在限期內作出修改。
原告指《蘋果》提出的修改內容,涉及涉案報道刊登後發生的事,根本與本案無關。就算《蘋果》今次上訴得直,原告之後都會申請剔除該些修改。
本案被告為蘋果日報有限公司、《蘋果》時任總編輯張劍虹、《蘋果》網頁持有人AD Internet Limited及壹傳媒網站擁有人AtNext Limited。 ■記者 杜法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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