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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2月25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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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佔」時衝立會掟樽襲警 4人上訴駁回即囚


香港文匯報訊 (記者 杜法祖)在前年非法「佔領」行動期間,3人因網上謠傳立法會將審理「網絡廿三條」,以鐵馬及磚塊等衝擊立會,承認參與非法集結及刑事毀壞罪後被判監3個半月。

另一名「音樂人」則在警方於添馬公園驅趕示威者時,用水樽擲向警長背部,因襲警罪被判監4星期。4人一直獲准保釋至兩案昨在高等法院進行上訴,法官直指兩宗案件上訴理據完全不充分,即時駁回上訴,下令將4人即時收監,押後頒下裁決理由。

刑毀立會案的3名上訴人為戴志誠(24歲)、無業的張智邦(23歲)及會計文員石家輝(24歲)。3人原本與同案的19歲被告鄭陽被判150小時社會服務令,律政司申請覆核後,3人遭改判監禁3個半月。其中兩人昨申請減刑,一人書面表示放棄上訴,同樣須即時服刑。

上訴人陳詞指,裁判官覆核加刑時,不應將案件與暴動相提並論,應向所有被告同樣判處社會服務令,否則判刑便不一致。

官認同暴力程度「比得上暴動」

法官張慧玲看完案發時的新聞片段後,指根據暴力程度、參與人數、破壞程度及威脅性,情況如控方所說「比得上暴動」,因3名被告已是成年人,故法庭考慮判刑時與19歲被告不同,未有證據顯示裁判官將3人判監屬犯錯或過高。

官批「唱作人」口供自打嘴巴

另外,23歲音樂唱作人李Z熙於前年10月18日,在添馬公園用水樽擲向警長背部,經審訊後被裁定襲警罪成,判監4星期,昨不服定罪及判刑上訴遭駁回。

上訴人昨引述原審裁判官裁決稱,李被制服時問警員自己是否被捕,反應不合常理,若他無犯事就不會想到自己被捕,故裁定其證供非誠實可靠,上訴方昨日則稱李從沒擲樽,只是警員認錯人。

警員當時正在追截示威者,李詢問自己是否被捕「十分合理」。

不過,張官指,李一時指稱自己沒有反抗警員,一時又稱「經過一輪糾纏」,口供不合邏輯、自打嘴巴,直言:「我睇唔到裁判官唔信佢(李)有咩唔妥,我都唔信佢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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