喬曉陽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主任委員
香港回歸以後,香港居民都知道有香港基本法,而國家憲法好像與香港關係不大,這是一個誤區。憲法和基本法一起構成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憲制法律基礎。不斷增強崇尚憲法、學習憲法、遵守憲法、維護憲法的自覺性和主動性,才能真正使憲法成為全國各族人民的共同行為準則,才能確保香港基本法的實施不走樣、不變形,從而確保國家持續穩定發展,確保香港的長期繁榮穩定,從而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
憲法賦予了基本法特殊地位
憲法作為國家的最高法律規範,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任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都必須符合憲法,與憲法相抵觸的,一律無效。這就提出一個問題,香港基本法中有許多規定與憲法規定不一致,怎麼確保這些規定有效?答案是:憲法通過賦予基本法特殊地位來保障基本法規定的效力。
這個問題通常被稱為憲法與基本法的關係問題。香港基本法從兩個方面作出了規定:第一,基本法序言第三段規定,基本法是根據憲法制定的,這就肯定了憲法是包括香港在內的國家最高法律,具有最大的權威性和最高的法律效力。第二,基本法第11條規定,根據憲法第31條(即「國家在必要時得設立特別行政區。在特別行政區實行的制度按照具體情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法律規定。」--作者註),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的制度和政策,包括社會、經濟制度,有關保障居民基本權利和自由的制度,行政管理、立法和司法方面的制度,以及有關政策,均以基本法的規定為依據。也就是說,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的制度和政策,將以基本法為依據,憲法相應的規定不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施行。這裡有一個法理問題,即我們通常說憲法是「母法」,基本法是「子法」,「子法」是不能限制「母法」效力的,基本法第11條規定的法理是什麼?這個問題的答案在於憲法第31條規定的性質,即憲法第31條是憲法的一項特別條款。憲法的適用和法律適用一樣,特別規定與一般規定不一致的,適用特別規定。既然憲法第31條已經授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法律規定特別行政區實行的制度,那麼按照憲法第31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基本法所規定的特別行政區制度和政策,就具有優先適用的地位。
因此,基本法第11條規定的法理,是憲法特別條款與一般條款的關係問題,憲法關於社會主義制度和政策的規定不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是憲法第31條的效力所致,而不是基本法限制了憲法有關條文的效力。由於基本法是根據憲法制定的,基於憲法的最高法律效力,基本法第11條的另外一個含義是,如果不屬於該條規定的範疇,仍然要適用憲法的規定。
憲法是「一國兩制」的基礎和保障
在貫徹落實「一國兩制」和香港基本法過程中,強調要有憲法思維,這是由憲法在現代國家所具有的崇高地位決定的。憲法是「根本法」和「最高法」,這是憲法區別於一般法律的兩個顯著特徵,也是香港基本法實施中必須把握的。說憲法是「根本法」,是從憲法的內容上講的,是指憲法「規定了國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務」,解決的是國家政治、經濟、文化、社會生活中帶有戰略性、全局性、長遠性的問題,任何法律或者制度再特殊,也不能損害國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務;說憲法是「最高法」,是從憲法效力上講的,是指憲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任何法律或者制度,都不能與憲法相抵觸。我們要深刻認識和把握憲法的這兩個特徵,不斷增強崇尚憲法、學習憲法、遵守憲法、維護憲法的自覺性和主動性,才能真正使憲法成為全國各族人民的共同行為準則,才能確保香港基本法的實施不走樣、不變形,從而確保國家持續穩定發展,確保香港的長期繁榮穩定,從而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
(本文轉載自3月《紫荊》雜誌,內容有刪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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