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銘
2月8日夜晚到9日清晨,香港旺角地區發生嚴重暴亂事件,儘管事後不同媒體用「革命」、「騷亂」、「暴動」、「警民衝突」等五花八門的稱呼予以定性,但沒有人否認事件造成的嚴重後果:10個多小時的騷動摻雜着武鬥、襲警等各種暴行,130多人送醫,包括90名警察,被縱火焚燒的車輛和公共設施令人觸目驚心。在這起事件中,一個叫「本土民主前線」的政團組織出現於公眾視線中,據媒體報道,事件由醞釀到策動及執行,均是其一手包辦。事發後也是該組織的發言人四處為事件辯護並募款搭救被警方拘捕的暴徒,借此為立法會競選拉票,並暗示不排除策劃更加激烈的行動。
作為暴亂的直接骨幹和策劃人物,何以梁天琦還在記者會等公開場合頻繁露面,出席活動,參與電台辯論?難道對於策劃、發起公眾暴亂,特區沒有規管的法律?顯然不是,香港一直驕傲於其法治卓爾不群,關於應對抗議活動、處理騷亂暴動,特區也有比較完備的法律予以規範管理,並非沒有法律可以作為依據。例如,如何查處策劃鼓動公眾鬧事的組織及其成員,《社團條例》中就有很詳細的規定。條例第8條「禁止社團的運作」中規定:如果社團事務主任合理地相信,禁止某個社團運作是出於維護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保護他人權利自由所需,可建議保安局局長刊登憲報,禁止該社團繼續運作。之後的條文進而規定,被刊憲禁止運作的組織即為「非法社團」,其幹事、成員、參加該組織集會的人,以及為該組織提供資助援助者,均屬犯罪。
當然,法例給執法部門擬禁止的組織規定的程序性的補救舉措,包括在決定作出前有申辯權,決定作出後有向特首會同行會的上訴權。如果對特首的決定依然不服,還可以向法院申請司法覆核,由法院在保護結社權與維護公共安全秩序及他人自由權利之間,作出權衡裁斷。 由此可見,香港法律關於懲處打擊此類破壞組織,是有一套完整的規定的。
可是,「徒法不足以自行」,再完備的法律條文,也要由執法者執行之,由司法者適用之。現實是,策劃旺角事件的組織仍然存在並組織活動,其負責人依舊在奔走造勢,一切似乎如常。無非兩種可能:或者是警務處處長不知道《社團條例》有懲治非法組織的規定,因此沒有向保安局局長作出建議,如此則本文算是一份提醒,盡一分市民的責任;或者是警務處處長或保安局局長認為維護香港特區的安全、秩序,保護他人的權利和自由尚不需要禁止這個組織的運作,如此則無話可說。據說還要策劃更大更嚴重的行動,那就拭目以待,看看究竟要多麼暴力的暴動、多麼混亂的騷亂,權利自由被踐踏到何種地步,才能令相關社團組織被禁止運作,成員被繩之以法。
目前負責管理社團事務的是警務處處長盧偉聰先生,保安局局長是黎棟國先生。法條、案情就擺在面前,端看二位如何履行職權。當然,你們的禁令可能會被特首推翻,也可能在法院敗訴。但是否出手,則取決於閣下的判斷,責任重大。
不知送醫救治的警員和記者恢復得如何了,只聽說被逮捕提堂的暴亂嫌犯都保釋了。希望受傷的警員盡快康復,在鬧事者下一次發起暴亂之前恢復履職。時間似乎不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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