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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3月10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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衝立會如暴動 3激青即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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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年11月19日晚,激進示威者用鐵馬砸破立法會大樓一道玻璃大門。 資料圖片

高院駁回上訴 官:須判阻嚇性刑罰 坐監合適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杜法祖)3名青年在前年非法「佔領」期間,因網上謠傳將審議版權修訂條例而衝擊立法會,造成嚴重的破壞,其後被判150小時社會服務令。當時,律政司認為判罰過輕,提出刑期覆核後,3人遭改判監3個半月。3人早前上訴被高等法院駁回,更即時收監。法官昨日頒下判決理由書,批評3人衝擊立法會的激進行為恍如暴動,法庭絕不容許不負責任的違法行為,故即使上訴人初犯,仍須面對阻嚇性的刑罰,而判監是合適的決定。

前年11月19日刑毀立會案的3名上訴人分別為戴志誠(24歲)、無業的張智邦(23歲)及會計文員石家輝(24歲)。3人因網上謠傳立法會將審議版權修訂條例,即他們口中的「網絡廿三條」後,以鐵馬及磚塊等物件衝擊立法會,包括用鐵馬衝撞並砸爛立法會玻璃門。

3人在法院承認參與非法集結及刑事毀壞罪,原與同案另一名19歲被告鄭陽同被判150小時社會服務令。律政司認為判罰過輕,在提出刑期覆核後,戴、張及石3人遭改判監3個半月。戴及石兩人曾經申請減刑,但遭拒絕,而無律師代表的張智邦則書面稱放棄上訴,3人同樣須即時服刑。

法庭絕不容不負責任違法行為

法官張慧玲在判詞中解釋駁回被告申請的理由。她表示,在看完案發時的新聞片段後,再根據現場所見的暴力程度、參與人數、破壞程度及威脅性,認為儘管在法理上雖不能定義為暴動,但戴、石兩人當時激進的行為已屬暴動性質,故判處即時監禁是適當,以3個月監禁作為量刑起點已經算是輕微。

張官在判詞中續指,當日立法會議員張超雄曾出面澄清,審議「網絡廿三條」只屬網上傳言,但他們未有理會,繼續衝擊立法會的玻璃門,造成嚴重的破壞。因此,法庭必須向大眾發出清晰的信息:儘管市民享有言論及集會自由,但必須守法且不能造成任何人命及財物的破壞。法庭絕不容許不負責任的違法行為,故即使上訴人初犯仍需面對阻嚇性的刑罰。

無案底也應判阻嚇性刑罰

張官指,考慮到案件的嚴重性,認為無案底的被告亦可判處阻嚇性的刑罰。儘管原審主任裁判官錢禮曾為3人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但錢官在法庭上也公開表明,社會服務令只是判刑的其中一個可能性,也沒有承諾不會判監。未有證據顯示錢官接納律政司的覆核申請,改判監禁屬犯錯或過重。

同案的另一名被告鄭揚由於只有19歲,最後只維持判處社會服務令,沒有改判監禁。張官認為做法恰當,因他的年齡較輕,情況也有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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