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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公司註冊處記錄,梁天琦和黃台仰出任「Channel i (HK) Limited」董事。 網上截圖
■《盜竊罪條例》16條A
如任何人藉作任何欺騙並意圖詐騙而誘使另一人作出任何作為或有任何不作為,而導致該另一人以外的任何人獲得利益,即屬犯欺詐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14年。
■《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25條
如有人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任何財產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間接代表任何人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而仍處理該財產,即屬犯罪。循公訴程序定罪後,可處罰款500萬元及監禁14年;循簡易程序定罪後,可處罰款50萬元及監禁3年。
整理:香港文匯報記者 陳庭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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