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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3月11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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話你知:「網籌」「街籌」未一視同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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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民前」先後在上月10日(上圖)及14日(下圖)於網上公開募捐。 facebook截圖

根據現行法例,任何人如果在公眾地方籌款,需要向社會福利署或民政事務局申請許可,若未獲許可而繼續籌款,可被罰款甚至監禁。不過,像「本土民主前線」這類的網上籌款,原來並不在規管範圍之內。有立法會議員認為,網上籌款應與街頭籌款一視同仁,受法例規管。

按《簡易程序治罪條例》4條17款,任何人無合法權限或解釋而在公眾地方組織、參與或提供設備以進行任何籌款活動,或售賣徽章、紀念品或類似物件的活動,或為獲取捐款而交換徽章、紀念品或類似物件的活動,需要持有許可證,否則可被處罰款500元或監禁3個月。

如為慈善用途而進行的籌款、售賣或交換活動,許可證由社會福利署署長發出;如為任何其他用途而進行的籌款、售賣或交換活動,許可證由民政事務局局長發出。

《簡易程序治罪條例》2條、即條例的釋義部分列明,「公眾地方」包括公眾可隨時進入或在開放時間進入的碼頭、大道、街道、道路、里、巷、短巷、坊、拱道、水道、通道、小徑、通路和地方,不論此等地方是否屬政府或私人財產,但未有提到互聯網在條例的規管範圍之內。

民政事務局在回覆本報查詢時表示,在現行法例下,在網上進行的籌款活動並不在規管範圍之內。該局又說,根據記錄,該局在上月9日至今沒有收到由「本土民主前線」根據上述法例提出的申請。

梁美芬倡納入監管

身為大律師的立法會議員梁美芬表示,既然是籌款活動,網上籌款就理應與街頭籌款一視同仁,「我認為這(網上籌款)也應該要受法例規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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