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1月19日凌晨,多名戴面罩的示威者聽聞立會將審議版修訂條例後,以鐵馬及磚塊等物件衝擊立法會,包括用鐵馬衝撞並砸爛立法會玻璃門,造成嚴重破壞。其後,有4人被控「刑事毀壞」和「參與非法集結」罪,3名被告,包括戴志誠(24歲)、無業的張智邦(23歲)及會計文員石家輝(24歲)承認參與非法集結及刑事毀壞罪,與同案另一名19歲被告鄭陽同被判150小時社會服務令。
不過,律政司當時認為判罰過輕,在提出刑期覆核後戴、張及石3人遭改判監3個半月。戴及石兩人曾經申請減刑,但遭拒絕,而無律師代表的張智邦則書面稱放棄上訴,3人同樣須即時服刑。
3人其後上訴,但被高等法院駁回,更即時收監。法官在頒下判決理由書中批評,3人衝擊立法會的激進行為恍如「暴亂」(riotous),法庭絕不容許不負責任的違法行為,故即使上訴人初犯,仍須面對阻嚇性的刑罰,而判監是合適的決定。 ■記者 杜法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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