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慮將各區民政處轄下的設施一律開放給個人申請租訂。
■考慮廢除容許個別非政府機構優先租訂設施的做法;倘若因地區文化或康體發展的原因而不予廢除,便應將做法規範化。
■在懲罰制度下新增違規記分項目,若指定團體沒有保留活動的收支項目單據,便會被記分,並會被追收租用設施的費用。
■探討為違規記分制度設立中央資料庫的可行性,以便跨區執行懲罰制度。
■指示各區民政處加強監察設施使用情況,特別是在監督巡查後必須妥善備存所有巡查記錄。
資料來源:申訴專員公署
製表:記者 聶曉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