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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4月6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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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星監管大學模式


英國

■英國大學的公帑撥款由中介機構發放,按方程式計算並以一筆過方式發放,體現大學自主原則。各個撥款委員會負責監察大學,以英國高等教育資助局最具規模。

■法律上,校長須向國會負責,其確保善用公帑的責任已載列於財政備忘錄。校長和管治組織主席每年須在周年會計程序中簽署大學的財政收益表。

■英國先後在1988年和1992年通過法例,包括對大學管治組織組成方法作出規範,例如必須以非大學成員為大多數、設有適當的學生代表等。自1992年起,雖再沒有新法例訂立,但是在行為守則發展方面卻大有演進,目的是確立大學妥善管治的原則。

■2008年大學校董會主席協會制定《英國高等教育管治組織成員指引》,當中併入了管治實務守則和一般原則,指引的修訂版在2014年年底公佈,共28頁,更為概略簡潔。

美國

■高等教育由個別州份負責,私營院校的管治架構模式差異極大,公營大學的管治模式也因州份而異。在某些州份,管治組織的部分或全部成員可由當地有關界別選出;而在另一些州份則由州長委任。當地很少採用一筆過撥款,院校財政預算由州議員決定,多是按項目逐一撥款。

大體而言,大學可粗略分為三大組別:

第一組大學是立足單一校園並設單一董事會,該校董會對院校的運作和管理具有直接管治權和責任。公營大學校董會成員則大多是政治任命,須向立法機構、州長或州校董會或委員會匯報。

第二組包括擁有多個校園而隸屬於某一州份中單一校董會管治的公營院校。這些院校可直接或通過大學系統內的行政部門向州校董會匯報。

第三組所包括的公營院校在其校園院校自設校董會,校董會獲州校董會賦予或轉授一套管治權力。州校董會與院校董事會之間,以及州層面行政部門與院校行政部門之間的權力和責任如何劃分,形式各異。此等關係受不同因素影響而時有轉變,包括立法和行政機構的意向。

■每所州立大學須受州立法機構的政策管制,並往往須受州行政機關所訂的政策目標所限,後者可就學術事宜直接向院校提出指引。州政府可採用不同方式介入院校管治,因其擁有撥款權力,故可用立法形式指定課程內容、畢業標準,甚至課程細節。

■美國公帑資助大學對於為政治目標而訂立的措施,例如致力提升成本效益、提高貧窮家庭學生入讀大學的機會、削減開支、帶頭推動技術轉移等,均須予以配合。不過,大學經常被指反應遲緩。這種情況遂引發改革高等教育結構的呼聲,學界認為若公營院校無法配合政治目標,是中央管制、指示和權力失效所致。

■美國的大學管治組織近年趨向專業化,美國大學董事會協會成立後,致力向高教界宣揚良好管治做法。2013年9月,該協會設立特別委員會研究高等教育管治的未來路向,2014年的研究報告初步定出一套最佳管治守則。

新加坡

■新加坡的大學一向由教育部直接管理,直到約十年前情況才有所轉變。2005年進行檢討後,當時的3所新加坡大學獲給予新的法律地位,以提高院校國際競爭力。

■各校根據《公司法》註冊成立為非牟利擔保有限公司,並訂有本身的組織章程大綱及組織章程細則。

■為確保大學的使命能繼續配合「國家策略目標」,並繼續為運用公帑向公眾負責,各大學推行經優化的「責任框架」,涵蓋質素保證及有關政策和表現的協議。在該框架下,各校在運作上均獲得相當的自主權。

■撥款條件訂明,大學有責任按本身所訂的表現目標,每年匯報表現。院校的表現目標各不相同,因而有助推動多元化的院校使命。

資料來源:《香港教資會資助高等教育院校的管治》

製表:記者 高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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