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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4月9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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話你知:煽「港獨」犯刑事有法依


鼓吹「港獨」無疑已違反了香港基本法,法律界人士認為,在香港本地法例上,執法部門可以《刑事罪行條例》起訴有關人等。法例的第九、第十條把具有煽動意圖的行為或發表煽動文字,處理和管有煽動性刊物,包括企圖、籌備或串謀作出煽動性行為,定為刑事罪行,初犯可被判監禁2年。律政司日前發表聲明,強調任何「港獨」言行違反香港基本法、危害香港穩定繁榮、損害廣大香港市民的利益,特區政府將依法處理。

違反基本法

序言:香港自古以來就是中國的領土,......為了維護國家的統一和領土完整,保持香港的繁榮和穩定,並考慮到香港的歷史和現實情況,國家決定,在對香港恢復行使主權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設立香港特別行政區,並按照「一個國家,兩種制度」的方針,不在香港實行社會主義的制度和政策。

第一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

第十二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

違反刑事罪行條例

具體可處理「港獨」問題的,則為《刑事罪行條例》:

第十條規定:

任何人作出、企圖作出、準備作出或與任何人串謀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或發表煽動文字;或刊印、發佈、出售、要約出售、分發、展示或複製煽動刊物;或輸入煽動刊物,即屬犯罪,第一次定罪可處罰款5,000元及監禁2年,其後再被定罪可處監禁3年。

第九條則列出「煽動意圖」的定義,包括:

引起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府、特區政府或中國其他地區的政府的憎恨或藐視,或激起對其離叛;

激起中國人民或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改變依法制定的事項;或

引起對香港特區司法的憎恨、藐視或激起對其離叛;或

引起中國人民或香港居民的不滿或離叛,或引起或加深香港不同階層居民間的惡感及敵意,或煽惑他人使用暴力,或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任何具有這些意圖的言論和文字或作為,都屬犯法。 ■記者 鄭治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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