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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靖雅
近日,有走激進路線的政黨、政客提出「民族自決」的口號,其實是以另一個詞語去包裝「港獨」的內容,而目的,根本就是為「選舉作怪」,可說是包藏禍心。
「民族自決」不過是一個代名詞、一個工具,隱身其後的是真「港獨」,還有吸收激進選民選票的意圖。
一篇來自聲稱是「一群來自不同民主派團體的中青代」聯合發表的所謂《香港前途決議文》,提倡香港人要「民主授權和有約束力的機制,自行決定2047年後的香港政治地位」,強調要「自決決定香港政治地位」。實情是有激進政客企圖以一篇宣言來提出「民族自決」來誤導香港人。首先,香港從來都不是獨立的民族,故又何來「民族自決」?這是基本的常識。文章又多次提及主張「港獨」的「城邦派」、「本土派」常用的「我城」、「自決」等,「港獨」立場顯而易見。
文章聲稱要「捍衛香港基本法下的自治權」,對「非暴力」的定義,非常籠統,就如早前佔領事件爆發,一連串暴力衝突,影響社會不安,文章竟對事件為社會帶來的破壞隻字不提,更提高為「爭取政治革新的主流方式」:「我們認為,非暴力抗爭 ── 包括議會抗爭、佔領、抵制、罷工、罷課、罷市等等 ── 能夠凝聚大多數香港人民的認同」,當日的衝突,對治安造成衝擊,對社會造成分化,這種暴力,根本無視破壞,無視治安法律,根本是激進派爭取激進選票而炮製的社會衝突,何來「凝聚認同」之說?
《基本法》是在《中英聯合聲明》的基礎上擬訂的,1984年《中英聯合聲明》由中英雙方共同簽署,當中,明確點出香港主權屬於中國,而《基本法》規定的「50年不變」是指香港的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而非指2047年後就可由香港「自決前途」。
事實上,《基本法》根本從無提及或含有論述「自決」的條文,可是文章先指「『民主回歸』之路,至今已經走到盡頭」;接�茪S鼓吹要以「內部自決」去決定香港「二次前途」,企圖以複雜的政治詞語來扭曲《基本法》的內容,頗有煽風點火之嫌,有識之士自會向歪理者投之以鄙視。
因此,「民族自決」很可能是一場精心包裝的騙案,圖誤導市民,擾亂社會,此騙案當中的「老千」很可能就包括某些法律界專家,特別懂得專業術語,以專業知識,亂釋法典。然而,「老千們」別忘了一點:鼓吹「港獨」的行動,違反《基本法》條例,或可構成刑事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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