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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4月25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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煽動「港獨」的言行不屬言論自由


江令儀

「港獨」言行逐步升級並且朝組織化方向發展,社會在討論「港獨」言行的性質時,有觀點認為基本法保障言論自由,因此鼓吹「港獨」完全合法云云。然而,「煽動叛亂」的言論在憲制上,並不被視作言論自由、新聞自由作出版自由的一部分,不屬於言論自由的範疇。有關人士應該停止掛「言論自由」羊頭,賣「港獨」狗肉的把戲,否則就要承擔法律刑責,在這一點上沒有任何的僥倖空間。

毫無疑問,言論自由作為一項基本人權越來越受到法律的重視和保護,《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歐洲人權公約》等國際公約均規定言論自由是一項基本人權。香港基本法第 27 條也寫明:「香港居民享有言論、新聞、出版的自由」。

然而,任何權利都不是毫無界限邊際的,法律同樣對言論自由作出了限制。《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9條有關言論自由中第3款列明,可以對言論自由進行限制的情形,即(甲)尊重他人的權利或名譽和(乙)保障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公共衛生或道德。前者即侮辱、誹謗他人的言論應當受到禁止;後者是煽動他人實施危害國家安全,破壞國家統一、領土完整,侵害國家主權的言論應當受到禁止。香港基本法第 23 條也規定「香港特區應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可見,諸如「以暴力無底線抗爭為綱」,「達至香港自主建國」等這類「煽動叛亂」言論,在憲制上並不被視作言論自由、新聞自由或出版自由的一部分,已不在言論自由的豁免範疇。釐清了這一前提基礎和法理脈絡後,還何來「以言入罪」的指責和質疑?

再者,言論是主觀見諸於客觀的行為,它具有危害性,也能夠對客觀世界產生不良影響,因此構成犯罪並非毫無可能,各國的刑法均有以言論為處罰對象的規定。而所謂「以言入罪」中的「言」,是按照字面意思,取的是語言、言論這一名詞解釋,並不是按照動詞來解。這一偷換概念的做法,目的就是為了混淆視聽,企圖為需要負上刑責的客觀行為找尋一個逃避法律追責的通道。

區分煽動叛亂與普通言論的根本標誌,就在於煽動叛亂行為的關聯實行行為必須是叛國、分裂國家、顛覆中央人民政府的一種或幾種。對比「港獨」提出的「以暴力無底線抗爭為綱」發動街頭暴亂,或者「展開命運公投」,「建立香港國」等意圖和口號內容,其顛覆香港、搶奪中央對港管治權的企圖已圖窮匕見。

世界上沒有一個政府,允許煽動推翻現存的政治體制和法律體系,世界上也沒有一部法律,容許公民用言論去煽動叛國和分裂國家。依法遏止、懲治「港獨」符合法律和公義,依法檢控「港獨」言行,才是對言論自由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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