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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5月7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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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之鋒等4丑阻差表證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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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起:陳偉業、黃浩銘、黃之鋒及羅冠聰,昨日裁定阻差辦公罪名表證成立 。 大公網圖片

被指故意搶警水樽挑事端 藉公眾人物行為引群眾反應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杜法祖)4名反對派中人,包括黃之鋒、陳偉業、羅冠聰和黃浩銘,前年在中聯辦大樓門外焚燒「一國兩制」白皮書,其間涉阻撓在場警員執行滅火職務,同被控阻差辦公罪名。東區裁判法院經審訊後,昨日裁定4人表證成立。控方在結案陳詞時指,黃之鋒故意搶去便衣警員水樽挑起事端,因為他明知自己是公眾人物,行為舉止定會引起群眾反應。案件押後至下月23日裁決。

案情指,4名被告,包括「香港眾志」主席羅冠聰及秘書長黃之鋒,人民力量立法會議員陳偉業及社民連副主席黃浩銘,於2014年6月11日在中聯辦門外焚燒「一國兩制」白皮書。

有關人等當時點火焚燒大型紙牌道具,其中,黃浩銘及陳偉業用身體阻止警員滅火,包括黃之鋒等示威者更指罵試圖滅火的警員。

控方昨日結案陳詞時稱,黃之鋒當日搶去便衣警員黎健文的水樽,是想故意挑起事端。警員最終被示威者指罵,被迫暫離前線,無法如常執行職務,這是有預謀行為,並非出於意外。

辯方大狀以黎明演唱會取消舉例

代表黃之鋒的資深大律師駱應淦則引用著名歌手黎明早前臨時取消演唱會一事,稱假設黎明當日與警方「溫和地理論」,但現場支持者起哄,其他人上前與警員理論造成混亂,根據控方邏輯,「難道身為公眾人物的黎明也有罪嗎?」他又稱,公眾人物不應被「特別對待」,法律應對被告一視同仁。

駱應淦又質疑控方另一理論,稱當日集會只有「反白皮書」示威者,故眾被告必然能推論滅火的是警員,又引用自己經驗,聲言在暴動罪提堂當日曾到九龍城裁判法院,在庭外目睹同一陣營的示威者互相指罵,可見政見立場相同,亦未必「萬眾一心、行動一致」。

羅冠聰的代表大律師鄧子楷則聲稱,警長何國柱聲稱被羅阻擋無法前行,但影片所示羅全程背對他,現場又非常嘈吵,不排除羅聽不到警長說「借借」,而羅亦未必知道警長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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