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索: 帳戶 密碼
文匯網首頁 | 加入最愛 | 本報PDF版 | | 簡體 
2016年5月7日 星期六
 您的位置: 文匯首頁 >> 港聞 >> 正文
【打印】 【投稿】 【推薦】 【關閉】

石棺案工廈僭建住用被執法


放大圖片

■石棺藏屍凶宅位於荃灣灰P角街工廈「DAN 6」。 資料圖片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文森)屋宇署及地政總署昨日宣佈,針對新界荃灣灰P角街6號的工業樓宇(DAN6)(石棺藏屍案事發地點)內的違例住用單位採取聯合行動,以保障公眾及住戶的安全。近日有傳媒報道該樓宇有單位被用作住用用途,但根據批准建築圖則,該樓宇的設計及建造只擬作工業用途。屋宇署展開調查後,昨日向被發現非法用作住用用途,及有僭建物單位的業主發出法定命令,茈O中止將該單位用作住用用途,拆除有關僭建物並按照獲建築事務監督批准的圖則,還原受影響的樓宇部分。

單位權益或收歸政府

同時,由於DAN6的地契指明有關土地只可作一般工業及/或倉庫用途,把單位用作其他用途,例如住宅,屬違反土地契約,地政總署已發警告信要求該單位的土地業權人,糾正違反地契條款事項。考慮到把工業樓宇用作住宅的嚴重性,地政總署會按需要,考慮採取進一步的執行契約條款行動,包括將有關單位的權益轉歸政府。

有關樓宇同時已被納入屋宇署,針對工業樓宇被用作住用用途的大規模行動中,屋宇署及地政總署會安排分批巡查該樓宇的其他單位。

非法改動風險大

屋宇署表示,工業樓宇內的單位絕不宜作住用用途。工業樓宇在逃生途徑及其他消防設施,以至照明與通風等方面的要求,均與住用樓宇有別。工業樓宇內的單位,可隨時用作工業活動或儲存危險及易燃物品,而這些潛在風險,一般不能單靠改善工程得以消除。將工業樓宇非法改作住用用途及搭建僭建物,會對住戶構成嚴重的安全風險,非法更改用途及加建僭建物亦違反《建築物條例》。

地政總署亦提醒土地業權人,必須遵守有關地契訂明的條款。地政總署重申,任何人士均不應在工業樓宇內居住。參與工業樓宇買賣及租務活動的人士,例如準買家及租戶和地產代理等,應先查明單位的原先批准擬作的用途,不應將只供作工業用途的單位作住用用途。

相關新聞
母親節花店訂單大跌80% (圖)
坎坷單非子母 節日分隔兩地 (圖)
酒樓訂座平平 廉價套餐搶客 (圖)
各大商場繽紛節目獻孝心 (圖)
母親節部分商場活動 (圖)
紅磡春田街封街起樓 (圖)
崇志街/春田街發展計劃簡介 (圖)
特稿:食肆老闆:延遲年半 收穫意外 (圖)
住戶憂改則拖延搬遷 (圖)
大地盤重建是未來方向
重建制度有盲點
反對派玩「失場」 立會「三連流」 (圖)
特寫:「小學雞」大蔆|議廳外哈哈笑 (圖)
反對派22議員潛水
王國興責點人數慦鬈鶪蔗
網議政事:不開會照出糧 網民:票債票償
履社服令「玩失蹤」 林朗彥隨時蕩 (圖)
黃之鋒等4丑阻差表證成立 (圖)
申擱置刑藐法庭案 「佔旺」11人遭駁回
港大錄音禁制官司 《蘋果》葉建源付訟費
【打印】 【投稿】 【推薦】 【上一條】 【回頁頂】 【下一條】 【關閉】
港聞

點擊排行榜

更多 

新聞專題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