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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5月12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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阻止「港獨」分子做議員 法律有三關市民有責任


王國強 全國政協文史和學習委員會副主任 香港廣東社團總會榮譽主席兼首席會長

多個鼓吹「港獨」的政團組織計劃在9月出選立法會,並公開以「港獨」為競選綱領。必須指出的是,在「一國兩制」下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港獨」分子絕不可以成為立法會議員。雖則二十三條尚未立法,但現時法律上依然至少有三關阻止「港獨」分子成為議員。一是《公司條例》或《社團條例》不應也不會准許「港獨」組織註冊,意味這些組織是非法組織,既是非法組織自然不能參選。二是「港獨」分子可能觸犯《刑事罪行條例》等罪行,如果律政司作出檢控,他們也難以參選。三是發假誓是刑事行為,試問「港獨」分子如何宣誓效忠基本法?當然,人大甚至可以就「港獨」問題進行釋法。不過法律雖有三關,但只是揚湯止沸,不如釜底抽薪,為了香港的穩定繁榮,市民有責任以手上一票阻止「港獨」分子以至縱容「港獨」的反對派人士進入議會,這是市民的責任,也是市民的利益所在。

不能否認的是,根據剛過去的新界東補選結果,有部分鼓吹、支持「港獨」人士成功當選立法會議員。現在的問題是,如何對待這些鼓吹「港獨」的人士?儘管現時基本法第二十三條未立法,但不代表現行法律對於「港獨」分子沒有制衡。

「港獨」組織絕不能註冊

首先,現時所有鼓吹「港獨」的政黨組織,都需要根據《公司條例》或《社團條例》進行註冊。律政司司長袁國強早前已指出會從四方面,包括《社團條例》及《刑事罪行條例》等研究「港獨」是否違法。顯然,如果一個組織的成立目的,是要推動「分裂」、「獨立」,甚至如「香港民族黨」等揚言不排除採取「革命」手段,這已經觸犯了有關法例,特區政府絕不可能讓這些政黨組織註冊為合法的社團或公司。就等於美國不可能容許鼓吹「各州獨立」、支持「ISIS」的組織註冊一樣。基本法保障市民的言論及結社自由,但這在國際公約中都不是絕對權力,都需要附有特別責任及義務,如保障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因此,這些政黨組織根本不可能註冊,即是他們屬於非法組織。既然是非法組織,又怎可能參選?

而且,「港獨」違憲違法,當中既違反基本法,也涉嫌觸犯各條刑法。現行的香港法律已有制裁煽動分離言行的條文。例如,《刑事罪行條例》第九、第十條把具有煽動意圖的行為或發表煽動文字,處理和管有煽動性刊物,包括企圖、籌備或串謀作出煽動性行為,定為刑事罪行。更重要的是,煽動意圖不一定要有具體的行為才算犯罪,即使是「發表煽動文字」或「刊印、發佈、出售、要約出售、分發、展示或複製煽動刊物」也屬犯罪。以此標準去衡量「港獨」政黨組織,已構成犯罪行為。目前只待律政司完成檢討研究,相信就可以作檢控。有法律人士指出,由於香港缺乏案例,有關檢控未必能夠成功。但這絕不是不作檢控的原因,相反,如果香港法院最終真的判「港獨」無罪,中央也可作出「釋法」,以維護國家的主權和利益。

釜底抽薪 用手上選票趕走「港獨」分子

同時,根據基本法第104條規定,立法會議員在就職時必須依法宣誓。《宣誓及聲明條例》對於議員的誓言更有明確的規定:「我謹此宣誓:本人就任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定當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盡忠職守,遵守法律,廉潔奉公,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服務。」必須指出的是,宣誓及誓言內容絕非只是行禮如儀,而是有法律效力。如果有「港獨」分子真的成功當選,但他拒絕宣誓,則未能成為議員。如果他宣誓效忠,但其政綱及倡議又與基本法相違背,等於是發假誓。在香港,發假誓是刑事行為,理當作出追究。

通過法律措施打擊「港獨」是理所當然,但更重要的還是採取政治手段。「港獨」分子及反對派人士,利用一些市民對社會存在的怨氣,大肆煽動「港獨」、「建國」以至「自決」,欺騙入世未深的青年,以作為其撈取選票的棋子。「港獨」是一條死路,是一個假議題,利用「港獨」來騙選票,其心可誅、其行可恥。對於「港獨」歪風,與其揚湯止沸,不如釜底抽薪,廣大市民應該用好手上一票,阻止「港獨」分子進入立法會,這既是每個愛香港市民的責任,也是廣大市民的利益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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