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聶曉輝)政府擬議修訂《領港(費用)令》(第八十四D章),調整領港員提供領港服務費用,有關建議已於上周五(5月20日)刊憲。為確保總噸位3,000噸或以上訪港船舶於香港水域內安全航行,《領港條例》(第八十四章)規定,船舶均須使用持牌領港員提供的領港服務。
領港費是持牌領港員就提供領港服務向班輪公司的收費。收費水平由服務提供者及使用者定期檢討,雙方已就是次平均增幅約8%的新收費建議達成共識。運輸及房屋局發言人說:「政府上一次調整領港費是在2012年。提出加幅建議時,我們已考慮包括近年通脹等多個因素。」
政府已就調整建議諮詢立法會經濟發展事務委員會及領港事務諮詢委員會,委員支持建議。《2016年領港(費用)(修訂)令》將於本周三提交立法會進行先訂立後審議的程序,並於7月18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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