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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健超襲警拒捕囚5周

2016-05-31
■公民黨成員曾健超因1項襲警及2項拒捕罪昨日被判監禁5星期,法官准其保釋外出等候上訴。■公民黨成員曾健超因1項襲警及2項拒捕罪昨日被判監禁5星期,法官准其保釋外出等候上訴。

香港文匯報訊 (記者 杜法祖)公民黨成員曾健超前年10月非法「佔領」事件期間,於龍和道隧道上方花槽,將有異味液體潑向下方正在執勤的11名警員,及後又抗拒制服他的警員,上周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裁定1項襲警及2項拒捕罪成。主任裁判官羅德泉昨判刑時斥曾健超襲警行為「絕不輕微」,又指他求情時指自己爭取公義卻仇視警員,向正執勤的警員潑水,「聽起來有點諷刺」,且他沒有悔意,判其監禁5星期,但批准曾保釋外出等候上訴。

被告曾健超,被指2014年10月15日凌晨3時20分,在金鐘龍和道一處花槽用裝水容器盛載的液體,向下淋潑正在執勤的1名警長和10名警員,事後又抗拒4名嘗試制服他的警員,被警方起訴1項襲擊警務人員和4項抗拒正當執行職務警務人員罪名。

仇視警員視為「出氣袋」

主任裁判官羅德泉判刑時指出,法庭有責任保護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認為曾健超的襲警行為並不如辯方所稱的輕微。他表示本案與一般襲警案有所不同,慣常的襲警都是針對曾與被告「有過節」或曾爭執的警員;但本案受襲警員並非向被告推進,與被告毫無接觸。

羅官指出被告向一班素未謀面及無辜的警員施襲,更淋潑有異味之不明液體,是對警員的極大侮辱及挑釁,案情近乎向警員吐口水。羅官認為被告將警員作為「出氣袋」及「代罪羔羊」,行為的嚴重性絕不輕微,有判處即時監禁的案例。

羅官又認為,被告對抗警員的程度不低,但接納其目的只是擺脫拘捕而非傷害警員,警員亦未有因而受傷。

羅官指直至案發當日,社會活動不論誰是誰非,已發生了一段時間,被告作為資深社工應有空間冷靜,社會的情緒未至構成減刑理由。羅官又指被告不滿警方以過度武力對待示威者,但被告卻同樣拋開克制,使無辜前線警員受害,使警員成為其出氣袋,「聽起上薯蠵堥諢v,認為以不滿警方作為減免刑責理由,是說不過去的。

指被告無悔意判囚恰當

故羅官認為本案判處監禁是絕對恰當及唯一選擇,又指被告沒有悔意,被定罪會失去工作是可惜,但不足以構成減刑因素。被告的傷勢在案件中亦沒有證據顯示是如何導致,所以看不到任何減刑因素。

羅官因此判曾襲警罪囚5星期、兩項拒捕罪各入獄3星期,三罪同期執行,曾須入獄5星期,並須即時入獄。但基於刑期不太長,辯方提出保釋申請,故批准曾以原有的300元保釋,等候向高等法院提出上訴,並須於14天內提交上訴通知書。

當羅官宣佈裁決後,部分公眾席人士報以噓聲,惟羅官未有理會逕自離開法庭。散庭後,逾半百曾健超支持者留在庭外,罵聲此起彼落,矛頭直指在場警員。

曾健超昨在庭外表示對判刑極之失望和不開心,但尊重香港的司法制度,因此即日提出上訴。曾健超稱因他現可保釋外出,將集中準備在明日開審的「七警案」中作供,協助法庭搜證。

被問到會否認為判刑不公平或過重,曾健超指不批評法庭的決定,他相信香港的司法制度,因此會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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