彥火
值得一提的是,諾貝爾文學獎的組織機構較複雜,但也有嚴格分工。
簡言之,瑞典學院評選出文學獎的獲獎作家;諾貝爾基金會負責管理基金和資產、安排頒獎儀式等等;而瑞典政府任命基金會審計團的主席,並且由國王本人親自向獲獎者頒獎。
埃斯普克指出:「就文學獎評選本身而言,完全是瑞典學院自身的事務,所做的決定沒有其他人可以置啄。」
總的來說,瑞典學院可以說是操生殺大權。
表面看來,有兩個章程影響到瑞典學院評選諾貝爾文學獎的工作:瑞典學院自己的章程和諾貝爾基金會的基本章程。
諾貝爾遺囑裡的措辭說文學獎應該由「在斯德哥爾摩的學院」頒發。
諾貝爾基金會的基本章程裡則明確指定由瑞典學院負責。
在章程中,有一條規定至關重要,即評選過程中,嚴格要求評選至少有十八個院士的三分之二,即十二名瑞典學院院士親自在場參加投票,或者用密封方式事先投票,候選人必須得到所有投票數的半數以上,選舉結果方能有效。
由此進一步確認,瑞典學院具有自主權。
「瑞典學院意識到評獎工作的重要性,因此會努力維護自己的獨立與自主。如果瑞典學院需要對某個問題發表意見,一定會通過學院自己來表述,而不會通過任何其他方面的人士或機構。」(埃斯普克)
根據諾貝爾的遺囑精神,諾貝爾基金會重點事務,包括以下的職責-
一、候選人提名人的資格;
二、各獎項的諾貝爾評選委員會的設置、保密規定;
三、董事會的任命和法人以及基金會管理的審計等。
保密工作是非常嚴格的。
章程註明,在一項評獎決定公佈之後五十年內不可洩露任何有關評選過程的信息。
章程還提到,有必要可設立諾貝爾機構來協助有關獎項的評審。
但是瑞典學院後來放棄了這樣的協助,因為考慮到瑞典學院本身的諾貝爾圖書館能對這項評審工作和其他評獎事務發揮最重要的支持作用。
諾貝爾文學獎是瑞典學院頒發獎項中最大的,也是具國際影響力的最重要的獎項。
與其他諾貝爾獎不同的地方,對諾貝爾文學獎獲獎作家的每次決定,瑞典學院都要附加一條兩三行且長度可說明頒獎理由的頒獎辭。
頒獎辭通常是在最終投票前一個星期的學院例會上討論決定的。
討論的基礎是由常務秘書和諾貝爾文學獎評委會主席合作起草一個底稿。
對其措辭每個部分的討論都是非常活躍的,其實是院士的集體文學創作。 (說《諾貝爾文學獎》之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