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紅十字會法首修 需公佈捐贈情況

2016-06-28
■紅十字會法修訂草案完善紅十字會監督機制。資料圖片■紅十字會法修訂草案完善紅十字會監督機制。資料圖片

香港文匯報訊 據中通社報道,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6月27日至7月2日在北京舉行。已在內地實行23年的紅十字會法迎來大修。

澎湃新聞昨日報道稱,此次紅十字會法修訂草案一大亮點,是完善了紅十字會的監督機制,增加規定:紅十字會應當聘請依法設立的獨立第三方機構,對捐贈款物的來源和使用情況進行審計,並將審計結果向紅十字會理事會報告。此外,修訂草案還規定,紅十字會應當建立健全信息公開制度,規範信息發佈,定期向社會公佈捐贈款物的接受和使用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新京報》昨日報道稱,草案法律責任章節一方面規範了紅十字會及其工作人員的法律責任,稱如果違背捐贈者意願、擅自處分其接受的捐贈物,那麼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被處以處分,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冒用標誌擔民事責任

草案同時規範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律責任,明確提出「製造、發佈、傳播虛假信息,損害紅十字會名譽」、「侵佔和挪用紅十字會的經費或財產」、「冒用、濫用、篡改紅十字標誌和名稱」等行為,應承擔民事責任;違反行政管理秩序應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則應追究刑事責任。

據悉,中國現行紅十字會法頒佈於1993年,自從2011年郭美美以「中國紅十字會商業總經理」名義微博炫富導致紅會陷入信任危機後,修法呼聲達到高潮。主要職責、會員及志願者管理、監督及內部治理、違法行為追責辦法等,都是草案聚焦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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