顧敏康 香港城市大學法律學院教授
被控今年大年初一在旺角參與暴亂的42名被告於6月28日在九龍城法院再次提堂。與第一次提堂的情況相比,此次提堂有幾處實質不同:第一,控方將包括「本土民主前線」成員黃台仰及梁天琦在內的10名被告轉介到高等法院審理,並增加檢控幾個新的罪名,包括煽動非法集結,煽動暴動,襲警罪。按照警方的解釋,這些變化反映了這些被告涉嫌犯罪的嚴重性。僅以參與暴動罪為例,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案件如在高等法院審理,被告一經定罪,最高可判入獄十年。第二,將三名被告許嘉琪,李子晞和薛達榮的案件合併一案處理,三人均被控一項暴動罪,並會轉介區域法院審理。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參與暴動案件如在地區法院循「簡易程序」審理,一經定罪,最高可判入獄五年。筆者認為,這兩個變化是具有指標意義的,因為這可能表明警方經過辛勤努力,已經掌握和確定了更多有罪證據,果斷從重刑方向檢控這些被告,務必令這些被告受到應有的法律制裁。
非法「佔中」組織者也應追究刑責
有法必依,這本來就是法治的基本原則之一;也是港人引以自豪的地方。可是,這個原則自違法「佔中」開始後,就被嚴重破壞了。一些政客們出於他們的政治目的,肆意篡改法治的含義,將違法「佔中」描述成「公民抗命」或所謂的「以法達義」,鼓勵年輕人用違法手段去藐視或無視現有法律以實現所謂的「公義」。旺角暴亂無疑是非法「佔中」的延續。由於非法「佔中」煽動者至今沒有受到檢控,令一些年輕人更加頭腦發熱,以為可以不受法律約束,公然在旺角襲警、放火和毀壞財物,嚴重挑釁香港法治的底線。現在,控方將包括「本土民主前線」成員黃台仰及梁天琦在內的10名被告,轉介到高等法院審理,並增加了煽動非法集結罪等,這似乎令人看到了政府準備嚴肅處理有關被告決心。
由此看來,非法「佔中」的組織者應該也可能構成了煽動非法集結罪,至少政府可以考慮根據《公安條例》第18條,檢控「佔中」組織者煽動參與非法集結,而非法集結的最高刑罰是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五年;循「簡易程序」定罪,可監禁3年。問題是為什麼政府無動於衷,至今沒有採取法律行動呢?違法必究才能守護好法治,政府至今未究,則應該就這個問題向公眾作出必要的解釋。
警方要吸取教訓做好取證工作
其實,警方在旺角暴亂中共拘捕86人,日前提堂的被告為42人,5人獲撤控,即37名被告依然被起訴。還有21名被告等候進一步法律意見及警方進一步調查。由此可見,警方為了要檢控有關犯罪者,可能需要花費大量的人財物力。但是,當市民看到這些暴徒仍然可以通過保釋而在較長時間內繼續在社會上耀武揚威,扮演所謂的「英雄」形象時,便會覺得政府工作不力,過分拖延。從另外一個角度看,倘若警方能夠以此為戒,亡羊補牢,早做準備,配備更多專門的錄音和錄像人員,或要求警員必須佩戴攝像器具,則取證工作就比較容易做好,也有利於以後的檢控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