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基本法
第一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
第十二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
第一百零四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主要官員、行政會議成員、立法會議員、各級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員在就職時必須依法宣誓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第一百五十九(四)條
本法的任何修改,均不得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對香港既定的基本方針政策相抵觸。
立法會條例
第四十條
除非符合以下條件,否則任何人不得獲有效提名為某選區或選舉界別選舉的候選人或為選舉委員會選舉的候選人--提名表格載有或附有--
一項示明該人會擁護基本法和保證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聲明
宣誓及聲明條例
第十九條
立法會議員須於其任期開始後盡快作出立法會誓言
第二十一條
不遵從的後果:
如任何人獲妥為邀請作出本部規定其須作出的某項誓言後,拒絕或忽略作出該項誓言─
(a) 該人若已就任,則必須離任,及
(b) 該人若未就任,則須被取消其就任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