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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幟鮮明地依法遏止「港獨」禍港

2016-08-18

簡松年律師 全國政協委員 香港廣東社團總會會長兼秘書長

選舉主任依法裁定多名「港獨」分子參選立法會提名無效,但有人卻以「刀片信」、網上粗言穢語等方式去恐嚇選舉主任。必須指出的是,不容「港獨」者參選立法會,關乎「一國兩制」的成功落實,關係香港的繁榮穩定,必須旗幟鮮明地反對「港獨」。不但選舉主任有權、有責去拒絕「港獨」分子參選,我們每一個市民也有責任去拒絕「港獨」意識的傳播。選舉主任經詳細研究參選人的言行,依法辦事、克盡己任、盡忠職守的表現值得社會各界支持和肯定。香港是一個自由社會,但也是一個法治社會,香港絕不容許威嚇行為,執法當局理應嚴肅追究犯罪分子責任。社會各界更應同聲向暴力威嚇說不,全力支持選舉主任排除干擾,保障選舉順利進行。

「港獨」分子被裁定選舉提名無效,體現了選舉主任切實履行法律賦予的權力和職責。基本法第一條開宗明義指出,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立法會條例》第四十條規定,參與立法會選舉的人士須按照法定的提名程序在提名表格內簽署聲明,示明會擁護香港基本法和保證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否則參選人不得獲有效提名為候選人。任何主張、爭取、宣傳、推動「港獨」者明顯抵觸了這些規定,不具備出任立法會議員的基本條件,不可能成為獲有效提名的立法會候選人。選舉主任仔細考慮了有關參選人的相關言論,並且詳列法律理據才拒絕其提名,有關決定完全是依法辦事,合法合理。

選舉主任有權有責 不容暴力威嚇

有人質疑選舉主任並不具有否決參選人提名的權力,這種說法並無道理。根據《立法會條例》第四十二(B)條第四款,選舉主任在選舉日期之前,有權決定候選人是否喪失參選資格。《立法會條例》第38條(5)規定,「選舉主任必須裁定(must determine)提名名單上的每名獲提名人是否獲有效提名」。同時,按照《選舉管理委員會條例》,選舉主任一般權力包括選舉主任是否信納某候選人的承諾是否屬實,若候選人的言行與提名文件完全不同的話,選舉主任有權取消其參選資格。這些法例都賦予了選舉主任把關的權力,充分說明選舉主任不但有權,更加有責嚴格把關。

選舉主任裁定「港獨」分子提名無效,具有無可爭辯的法理依據。任何人不滿選舉主任依法作出的決定,可以在選舉後提出選舉呈請,交由法庭處理。現在,有人卻罔顧法律程序,以威嚇、網絡欺凌的方式,揚言對選舉主任「掟磚、掟石、掟炸彈」,甚至要傷害選舉主任家人的人身安全,這不僅是明目張膽破壞選舉正常進行,而且更涉及暴力威嚇,挑戰香港法治,絕不為法治社會所容許,有關當局理應依法追究。

不容「港獨」通過立法會搞亂香港

事實上,「港獨」言行不僅違法,而且嚴重傷害了香港廣大市民的根本利益。絕對不讓「港獨」分子利用立法會選舉來宣揚「港獨」,既是法律界線,亦是政治界線。有「港獨」分子揚言要進駐立法會,利用議員的「言論免責權」宣揚「港獨」主張。如果讓「港獨」分子在立法會鼓吹推動「港獨」,其危害性比在建制外興風作浪更大,必將損害「一國兩制」,動搖香港的繁榮穩定。「港獨」是香港社會的毒瘤,如果任由這一毒瘤滋生蔓延,後果將不堪設想,整個香港將遭殃。因此,絕對不能讓「港獨」分子堂而皇之地進入立法會,在建制內進行危害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損害香港繁榮穩定的活動。這是中央堅定不移的原則底線,出發點也是為了港人利益�虓Q,社會各界應聯手遏止「港獨」。

作出虛假陳述須負法律後果

必須指出的是,「港獨」分子被裁定提名無效不能參選後,並不保證立法會選舉期間不再出現「播獨」情況。一些支持「港獨」者渾水摸魚取得候選人資格,更聲言會借各種宣傳機會宣揚分離主義。候選人理應明白,法例要求候選人提交提名表格時,簽署承諾擁護基本法和效忠香港特區,這些規定一直規管候選人的言行,絕無期限。候選人既已簽署,亦應信守諾言,言出必行。如果候選人在選舉期間以各種方式提出「港獨」主張,明顯違反承諾中的有關條文,涉及虛假聲明,法律後果嚴重。

《選舉管理委員會(選舉程序)(立法會)規例》第103條便規定,任何人在選舉文件中,作出虛假陳述,或罔顧後果作出不正確陳述等,均屬犯罪。選舉主任在選舉日期之前,亦有權決定候選人是否喪失參選資格。為免抵觸法律,所有候選人均應嚴守聲明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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