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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稿:大律師:招募表涉違私隱條例

2016-08-23

「學生動源」公然擺街站宣揚「港獨」訊息,又設置網上表格,招攬巿民「入會」,表格要求申請者提供大量私隱資料。大律師馬恩國細閱該份所謂「成員招募表格」後發現,該組織涉嫌觸犯《個人資料(私隱)條例》,可處第三級罰款,最高可被罰10,000元。

根據「學生動源」facebook專頁指稱:「本組織正在派發香港獨立宣傳單張並正在招收成員,將港獨思潮散播全港各區、散播校園。」馬恩國引用《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的保障資料原則中的第一原則《收集個人資料的目的及方式》,當中表明個人資料必須為了合法目的而收集,而「學生動源」的「港獨」言論明顯已觸犯香港基本法第一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難以符合「為了合法目的而收集」的規定。

同時,《個人資料(私隱)條例》明文要求某人收集個人資料時,必須以明確或暗喻方式告知對方是「有責任提供該資料抑或是可自願提供該資料」。馬恩國指出,當然不能排除「學生動源」在派發表格時會以口頭作此交代,但單從該份表格的書面內容而言,似乎就欠缺了相關闡釋。

參與非法集會亦難脫身

問卷製作者有違法之嫌,那麼填問卷的申請者又會否誤墮法網?馬恩國表示,單單填寫問卷未必有問題,然而假如有人響應號召參與集會,情況就變得複雜,「中學生對法律未必有太大理解,跟隨朋友前往某個地點聚集,隨時觸犯法律。」

他強調,學生假如「唔知頭,唔知路」被臨時召集,參與未經警方批准之遊行集會,人數一旦超過法例規限,即成非法集結,「到時後悔要從人群中脫身亦非易事,隨時無辜犯法」,奉勸學生三思。 ■姬文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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