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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曼琪:合法禁「獨」要求明確

2016-08-30

香港文匯報訊 (記者 齊正之)對於陳澤滔在參選期間多次公開發表自己支持「港獨」的言論,香港中小型律師行協會創會會長陳曼琪律師認為,有「港獨」分子一度掩飾身份,被選舉主任接納為獲有效提名的候選人,不過,由於陳澤滔多次公開表明自己的主張和支持「港獨」的立場,選舉主任應依法取消其候選人資格。她並強調, 「港獨」分子是分裂國家的違法分子,不能出任立法會議員,「這是法律的明確要求,絕不是政治審查。」

陳曼琪在接受本報訪問時詳細闡述了自己的觀點,她表示,基本法第一條訂明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第十二條訂明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第二十六條訂明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依法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第一百零四條訂明立法會議員在就職時必須依法宣誓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參選候選當選皆不可宣「獨」

「根據基本法、《香港人權法案》(第二十一條)及《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二十五條),香港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不是絕對的,必須受制於國家安全及領土完整。香港立法會候選人及當選後的立法會議員都必須自參選時至當選就任後的任何時間負起維護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國家安全及落實『一國兩制』的憲制性責任。因此,任何選舉活動及言行不能主張、爭取、宣傳、及/或推動『港獨』,這個限制是合憲、合法、合理及相稱的。」

她又指:「宣揚和推動『港獨』的人已經違反了國家憲法、基本法及『一國兩制』的憲制性大原則,是分裂國家及危害國家安全的人士。『港獨』分子是違法分子,不具備出任香港立法會議員的基本條件、參選及當選條件,不容許他們參選立法會是合憲、合法及理所當然的。」

對於陳澤滔早前獲得選舉主任確認,並成為立法會議員候選人,選舉主任能如何處理陳澤滔的候選人資格呢?陳曼琪指,若有「港獨」分子成功掩飾身份,被選舉主任接納為獲有效提名的候選人,其於選舉期間發表的任何公開顯示「港獨」的言行,也可被選舉主任依法取消候選人資格。由於陳澤滔多次在公開場合表明自己主張和支持「港獨」,選舉主任應該依法取消其候選人資格。「『港獨』分子是分裂國家及危害國家安全的違法分子,不能出任香港立法會議員,這是法律的明確要求,絕不是政治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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