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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框架協議內容

2016-09-28

1、定期會晤機制:積極創造互訪條件和便利,增進雙方經常性、多層次、多領域的交流,共同商議兩地律師協會合作交流的重大事項。

2、定期專業交流機制:就粵港兩地律師業品牌化、專業化、國際化發展以及律師業務跨境合作等問題,開展專題研討,共同提高兩地律師法律服務水平。

3、互派學習機制:定期或不定期互派律師走訪,或短期跟班學習。

4、信息通報和共享機制:為對方提供所需的律師執業信息及律師執業管理的法律規範和有關資料、書刊,兩家協會官方網站實現對接。

5、共同推動CEPA協議和內地法律服務開放政策落實,對政策施行中存在的問題進行研究探討,並提出意見和建議。

6、加強溝通協調,共同推動香港大律師擔任內地律師事務所法律顧問工作。

資料來源:記者敖敏輝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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