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鄺慧敏)社會福利署向受資助非政府機構推行整筆撥款制度,每年因應公務員加薪幅度,向機構提供額外撥款作為發放員工補薪。
香港社會工作者總工會早前接獲投訴,指有機構沒有向員工發放約3萬元補薪,質疑機構剝削員工。
社總又要求社署在《最佳執行指引》中表明,機構須發放補薪予入職未滿一年員工,以作保障。
黃維筠由2014年12月起,於義務工作發展局任職高級主任,月薪2萬港元,今年5月離職。
他指出,2014/15年度公務員薪酬上調4.71%,並追溯至2014年4月1日,因此機構應向他發放2014年12月15日至2015年3月31日3,000多元補薪。不過,當時機構以黃維筠入職未滿一年為由,沒有發放補薪。
其後,2015/16年度公務員薪酬上調4.62%,機構亦以同樣理由,沒有向黃維筠發放2015年4月1日至2015年12月14日約1.6萬元補薪。
變相加薪僅1%
直至去年12月,黃維筠獲通知機構加薪5.5%,但原來加薪已包括補薪4.62%。他認為,年度增薪應與補薪分開計算,否則代表按表現加薪年度增薪只有約1%,而且機構已收取政府額外撥款,但沒有把撥款用於補薪,是剝削員工。
社總權益及投訴部主任陳虹秀認為,機構已收取政府撥款,不論員工是否做滿一年,也應獲得該筆款項,又批評該機構計算增薪及補薪機制模糊,要求社署在《最佳執行指引》中,表明機構須發放補薪予入職未滿一年員工。
社署盼追溯至4月1日
社署回應指,員工薪酬是機構作為僱主和其僱員之間的事宜,須視乎僱傭合約內容、機構政策等因素而定。
不過,署方向受津助機構發放額外津助時,會致函提醒機構,政府增加資助金額旨在讓機構調整員工薪酬,由於撥款金額由4月1日起計算,所以社署期望機構把員工薪酬調整追溯至4月1日。
義工發展局:社署指無違反指引
義務工作發展局回應指,社署早前曾回覆指他們沒有違反指引,加薪幅度已高於政府調整薪金幅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