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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梁喪失就任資格 須停止其議員薪津

2016-11-03

黃國恩 香港執業律師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博士

游蕙禎、梁頌恆喪失就任資格,完全是自己一手造成,咎由自取,與人無尤。在褫奪其議員資格的同時,亦沒有理由白白浪費公帑,發薪津給兩個辱國辱族的「港獨」分子,相信這也是主流民意。如立法會繼續出糧予他們,理論上市民可提出司法覆核,挑戰立法會的決定,並尋求禁制令,禁止立法會出糧給游梁二人,直至法庭有結果為止。

游蕙禎、梁頌恆被立法會主席裁定暫停安排重新宣誓,上周三立法會大會,反對派議員「護送」二人硬闖立法會,要求重新宣誓,導致立法會再流會。游蕙禎、梁頌恆重新宣誓的企圖再泡湯。 

暫停安排重誓 合法合情合理

基本法第104條規定,宣誓是憲制的責任,亦是一位議員能否開展他們職務的前提,這是法律規定的要求。《立法會議事規則》第1條規定,立法會議員如未能按照《宣誓及聲明條例》規定宣誓,則不得參與立法會會議或表決,也不能加入任何委員會。換句話說,未完成宣誓程序,游梁二人便不能開會及無權投票,意味茈L們不能展開立法會議員的工作。游梁二人不能執行立法會議員的任何責任、行使任何權力,主席有權禁止他們進入立法會大廳開會。

游、梁宣誓時篡改誓詞,粗言侮辱國家和中國人,公然展示「港獨」標語,事後更拒絕道歉,態度囂張狂妄,違反基本法相關條文,並與參選時所簽的確認書內容相違背,違反特區選舉法律,其言行等同拒絕宣誓。更重要及更關鍵的是,根據《宣誓及聲明條例》第21條,如任何人拒絕或忽略作出其須作出的誓言,則該人必須離任;該人若未就任,則須被取消其就任資格。筆者與很多法律界同行都認為,按照以上法律規定,有人拒絕宣誓,其就任資格必須被取消。即是說,宣誓失敗當天,游、梁已被取消就任資格,不再是立法會議員。立法會主席沒有權力為一個已喪失議員資格的人安排重新宣誓,使他「復活」成為議員。

10月25日,立法會主席梁君彥以游梁就任議員資格遭政府申請司法覆核,以及建制派議員強烈反對二人再進行宣誓,確保立法會正常運作為由,決定暫停游梁的就任宣誓,直至官司有結果為止,並下令二人不得進入立法會會議廳參加會議。這是順應民意、合法合情合理的決定。 

不過,游蕙禎、梁頌恆雖然因宣誓問題,未能成為完整意義上的議員,但據了解,立法會發薪金給議員,是以該人當選為依據,只要參選人成功當選,已合資格領取薪金。至於該人未完成宣誓儀式,按例只會限制該人參與會議的資格,與應否發放薪金無關。根據《立法會條例》,議員只要獲確認當選資格,在新一屆立法會任期開始,便是正式議員。除非有人透過選舉呈請、司法覆核或主席裁決,正式取消其議員資格,否則他們有否完成宣誓,原則上不會影響其薪津福利及使用立法會設施。

議員薪津不能給予喪失就任資格者

有一點要注意,立法會薪津及設施使用的目的,是支持議員工作。議員未宣誓就任便出糧的安排,是為了方便議員盡快展開服務市民的工作;法例亦規定,當選議員應盡快宣誓。現在的情況是,相關的候任議員宣誓時「玩洁v,其言行等同拒絕宣誓,按例必須取消其就任資格。在此情況下,這些所謂「候任者」已不是議員了,立法會理應立刻取消其薪津。就算未能確定這個效力,為穩妥計,因其未能行使職權,等同不能工作,不能服務市民,亦應暫停其薪津,直至法庭判決有結果為止。

由於法院將審理游、梁二人的議員資格問題,一旦特區政府勝訴,法院裁定按《宣誓及聲明條例》第21條,他們拒絕宣誓一刻,已被取消就任議員資格,意味茈L們失去議員資格外,政府可追究他們參選時作出虛假聲明的刑事責任。游、梁二人的行為等同不誠實騙取參選立法會議員的資格並當選,導致政府發放立法會議員薪津給他們,除了干犯作出虛假聲明罪外,他們亦可能干犯了《盜竊罪條例》(香港法例210 章)第18條:以欺騙手段取得金錢罪,即任何人以欺騙手段(不論該欺騙手段是否唯一或主要誘因)而不誠實地為自己或另一人取得任何金錢利益,即屬犯罪,循公訴程序定罪後,可處監禁10年。

因此,除了取消游、梁二人的就任資格,政府還必須追究二人的相關刑事責任,讓犯事者得到應有的懲罰,才能彰顯法治,平息民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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