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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揚「港獨」失議員資格咎由自取

2016-11-02

明 辨

梁頌恆、游蕙禎在宣誓就任立法會議員時,對國家和民族作出侮辱,被安排重新宣誓亦因進入司法程序被立法會主席梁君彥押後,且特區政府透過律政司亦在原申請進行修改,要求法院頒令梁、游兩人議席懸空,符合民情民意。

梁頌恆、游蕙禎宣誓時以粗言穢語和帶有貶義字句辱罵國家,天理不容,無論他們日後是否能擔任立法會議員,兩人須誠懇地作出道歉和交代,否則只有一輩子背負污名。

筆者認為,立法會秘書長陳維安及立法會主席梁君彥分別作為監誓人,已經對個別立法會當選人寬容地安排額外的第二次(甚至或將進行的第三次)宣誓,這已是超出尺度和標準,這是否潛在越權甚乎更嚴重的濫用職權,則要視乎基本法和《宣誓及聲明條例》是否有明文賦予監誓人允許已失去議員資格的人士另外進行宣誓。

個別人在宣誓時存在未完成誓詞及發假誓的問題,必須依法追究。或可比喻在法庭以宗教儀式或非宗教儀式宣誓的證人,及神父在場證婚的準夫婦,在莊嚴且具法律效力的儀式,不能兒戲,更何況是在特區議會議員的宣誓儀式,若未能尊重儀式和自己,那抱歉,唯一一次的機會已溜走了。

在立法會宣揚「港獨」沒有「免死金牌」,梁頌恆、游蕙禎既然已觸及國家安全的紅線,其言行不能在議會內享有不被起訴的特權。若以任何方式庇護梁、游,就算身份是立法會議員,同樣是支持「港獨」的共犯。作出虛假聲明、忽略或放棄宣誓,除了是法律和程序上的問題,本質上也不應該。

鑑於梁頌恆、游蕙禎在立法會選舉前已簽署了《確認書》,承諾擁護基本法和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區,卻在宣誓儀式公開宣揚「港獨」,很明顯,他們違反《確認書》的承諾,可視為作出虛假聲明,律政司須及時跟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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