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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釋法是對付「港獨」最後手段

2016-11-01

黃國恩 香港執業律師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博士 全國港澳研究會會員

國家自1997年7月1日起從英國殖民者手上收回香港,並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基本法)在香港建立香港特別行政區,並在維護國家的統一和領土完整、保持香港繁榮和穩定的大原則下,在香港實行「一國兩制」,「港人治港」,本來是一件美事。但這件美事卻被最近愈演愈烈的立法會宣誓風波所衝擊。這風波帶來一個極為嚴峻的問題,中央政府及特區政府如何應付日益猖獗的「港獨」思潮?現時立法會出現的亂局與「港獨」問題,如果影響到「一國兩制」的實施甚至是國家安全,而特區現行的法律和法院均不能解決,人大釋法便無可避免。

「港獨」思潮從港大《學苑》開始,像病毒一樣迅速散播至各大專院校,現在連中學也被波及,在年輕人之間迅速傳播,而這些年輕人很多已成為選民,直接也好,間接也好,把六、七名「港獨」及懷疑「港獨」分子送進了立法會,展開了立法會的亂局。

「港獨」的「表表者」就是「青年新政」的游蕙禎せ梁頌恆二人,他們於就任宣誓時言行辱國辱族,又展示「Hong Kong is not China」的英文橫額,倡議「港獨」之心昭然若揭,他們的宣誓問題已超出立法會《議事規則》的範圍,而是涉及他們首次宣誓是否構成《宣誓及聲明條例》第21條中「拒絕或忽略」讀出誓詞,以及是否符合基本法第104條的規定;況且《宣誓及聲明條例》也沒有列出給予再宣誓的機會,這就涉及他們的議員就任資格是否已因拒絕宣誓而被取消的問題,這是法律問題,因此立法會主席給予他們再次宣誓的機會可能是越權行為,換句話說立法會主席法律上根本沒有權力為已被取消就任資格者再行宣誓。

第104條的規定同時亦包含特首、主要官員、行會成員的宣誓,是一條極嚴肅的條文,如果這些人士第一次宣誓時已作出如游梁二人宣誓時的言行,他們可以有第二次宣誓的機會嗎?相信答案是否定的,基本法的原意絕對也不會是這樣的,而第104條正正涉及國家與香港的關係,涉及議員、官員的效忠問題,符合人大釋法的條件。

人大常委會擁基本法最終解釋權

由於梁游一案已進入司法程序,筆者不宜多作評論。但就一般性的談談人大釋法的問題。人大釋法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基本法作出解釋。根據基本法第158條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擁有對基本法的最終解釋權。

在中國憲政體制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國家最高權力機關,人大常委會則是其下的常設機關,人大常委會對於基本法擁有絕對而無可爭辯的解釋權,是固有的權力。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香港司法機關對於基本法的解釋權是受限制的(解釋權不能超越特區自治範圍內的事務),從屬於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解釋權。

筆者認為如果法院在審理案件時需要對基本法關於中央管理事務或中央和特區關係的條款進行解釋,最理想的釋法做法當然是依基本法第158 條由香港終審法院向人大常委會提出釋法要求,如2011年的「剛果案」。但如情況特殊,如1999年吳嘉玲居港權案及2005年新行政長官任期應該如何,特區政府是可向國務院提交報告,請求國務院提請人大釋法。另外,人大常委會也絕對有權可自行釋法,如2004年第二次釋法香港政改從三部曲走向五部曲。

當然,除非是大是大非或是對香港有深遠重大影響的事情發生,例如現時立法會出現的亂局與「港獨」問題,如果影響到「一國兩制」的實施甚或國家安全,而特區現行的法律和法院均不能解決,人大釋法便無可避免,除此之外,大家是不會輕言釋法的。本來,如果不是基本法第23條立法胎死腹中,香港擁有完整的國家安全立法的話,今天的立法會亂象或猖獗的「港獨」問題應該是不會出現的,就是因為現在特區的國家安全立法未完整,存在法律空白,就給居心叵測的破壞分子有機可乘,造成今天的亂局。因為如有法可依,如無意外的話,倡議煽動「港獨」者、收受外國黑金者,已全部被送進監獄,那些倡「獨」的什麼《學苑》學生報會全被查封,什麼「香港民族黨」せ「本土民主前線」等「港獨」組織會全被取締,不敢再公開活動,香港就可以在較為安定的社會環境下穩步發展經濟,大家的生活也會好過一點。

「港獨」分子猖獗需撥亂反正

無論如何,人大如果今天要釋法的話,是中央及特區政府被迫埋「牆角」的反彈,因為是無路可退,不反擊,「港獨」分子只會變本加厲,越見猖獗。君不見他們已公然在國際上唱衰中國、唱衰香港,高叫「港獨」,甚至與「台獨」せ「藏獨」等組織串連,希望有所「作為」。在香港,由於法律的缺陷,他們明目張膽的活動,已視法律如無物,立法會內反對派也開始與他們同氣連枝,互相包庇,情況可謂十分嚴峻。他們的激進行為只會損害香港,置港人利益於不顧。香港人一定要認清事實,團結一致,擁護國家せ擁護特區政府依法施政,向「港獨」說不,防止「一國兩制」給這些家伙弄至走樣變形,破壞香港的繁榮安定,把香港推向危險的邊緣。

人大常委會只會依照《憲法》和基本法的規定,慎重地行使它的權力,澄清一些法律上的問題,並不會損害「一國兩制」。要知道人大釋法的目的,是為了更加準確理解和執行基本法,從而使到落實「一國兩制」更加成功,更好地維護香港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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