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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釋法一錘定音

2016-11-02

丁 煌 執業大律師 中澳法學交流基金會執委

11月3日,香港高等法院原訟庭將審理梁頌恆、游蕙禎可否再次宣誓的司法覆核。 

基本法第104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主要官員、行政會議成員、立法會議員、各級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員在就職時必須依法宣誓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158條更明確指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擁有對香港《基本法》的最終解釋權。」

梁頌恆、游蕙禎所作的效忠宣誓問題不少,疑點重重,對於這些疑慮,欠缺清晰的法律條文加以限制,本人認為,唯有人大釋法,才能揚清激濁,一錘定音。

以下列出5種提請人大釋法的情況。

第一,由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提請人大釋法。1999年,香港政府曾就「吳嘉玲案」涉及的居港權爭議,第一次提請人大釋法。目前,通過這種方式提請有關基本法第104條的釋法可能性不大。因為如果特區政府再次繞過法院,直接向國務院提交報告請求人大釋法,將再次引發爭議。特區政府難免會被扣上「行政干預司法」、「破壞香港司法獨立」、「不尊重法治」等罪名。

第二,由人大主動釋法。2004年,第十屆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對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作出解釋,修改「行政長官及立法會產生辦法和法案議案表決程序」的規定,將「三步曲」變為「五步曲」。

第三,由行政長官呈請人大釋法。2005年,署理行政長官曾蔭權請求國務院提請人大就基本法第53條中「行政長官任期」作出解釋。其後,人大常委會第15次會議全體委員一致通過︰補選的行政長官任期為前任餘下的任期。

第四,由律政司建議香港終審法庭向人大提請釋法。2012年,律政司曾就外傭居港權上訴案建議終審法院提請人大釋法。人大就「通常居住」作出解釋,外傭不能於港工作7年後取得居港權。

第五,就目前情況估計,11月3日的司法覆核很有機會最終上訴至終審庭。屆時若終審法院未能解決,便須提呈人大釋法。2011年,在剛果民主共和國及另五人訴FG HEMISPHERE ASSOCIATES LLC [2011] HKCFA 43; FACV 7/2010 (8 June 2011) 一案中,終審法院最終將該案尋求人大常委會就基本法第13條作出解釋。

本屆立法會有人利用宣誓儀式,辱國辱族,宣揚「港獨」,由此而產生的議員就任資格爭議,恐怕終審庭也難以給予一個合情合理的判決。因此,提請人大釋法,是最權威、最有效的必要之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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