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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稿】陳曼琪:人大有權主動釋法

2016-11-04
■關新偉(左)與代表律師陳曼琪。殷翔  攝■關新偉(左)與代表律師陳曼琪。殷翔 攝

被問及會否要求法院就有關問題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政研會的代表律師陳曼琪昨日表示,他們在是次入稟中並沒要求法院申請人大釋法,但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清楚規定「本法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因此人大常委會當然有主動釋法的權力。

她續說,基本法已明確規定「如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作出解釋,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引用該條款時,應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解釋為準」,所以若人大在案件審議期間作出相關釋法,法院須遵守人大釋法進行判決。

政研會支持人大釋法

政研會主席鄧德成則指,政研會支持人大進行釋法,澄清立法會主席是否有權力為無效宣誓的候任議員再次監誓。再次宣誓本來就很不合理,令宣誓喪失約束力。他還希望若人大釋法,應一併清晰界定違反誓言的議員應否取消議員資格。目前很多議員的言行,明顯與當選時的誓詞不符,卻無須承擔任何法律責任,變相令宣誓形同虛設。 ■記者 殷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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