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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出台南水北調工程保護辦法

2016-11-28

香港文匯報訊 從湖北省政府獲悉,日前《湖北省南水北調工程保護辦法》出台,明確自2017年1月1日起,禁止擅自從南水北調工程取用水資源,在工程管理範圍內危害工程安全、影響水環境品質、影響工程運行等五類行為被禁止。

《辦法》規定,從南水北調工程取用水資源的,應當依法辦理取水許可申請。在南水北調工程保護範圍邊線外300米內、水庫大壩保護範圍外1,000米內實施爆破、開採地下資源的,應當採取相應安全防護措施,確保工程安全。

管理範圍內嚴禁五類行為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在南水北調工程管理範圍內,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下列危害南水北調工程的行為:取土、採石、採砂、採礦、爆破、打井、鑽探、開溝、挖塘、挖洞、建窯、考古、修墳、攔汊等危害工程安全的行為;排水,排污入渠,棄置固體廢棄物、生產和生活垃圾等影響水環境品質安全的行為;修建橋樑、碼頭、廠房、倉庫、道路、渡口、涵閘、泵站、管道、暗涵、纜線等與工程無關的建築物及設施;游泳、捕撈、垂釣、洗滌、打場曬穀、在非社會通道上通行車輛等影響工程運行的行為;其他危害工程安全、影響水環境品質安全和工程運行的行為。

違反《辦法》,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造成南水北調工程損壞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在南水北調工程管理範圍內從事游泳、捕撈、垂釣、洗滌、打場曬穀或者在非社會通道上通行車輛等影響工程運行的行為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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