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鋒
反對派上周六晚集會,「抗議」特區政府就劉小麗、羅冠聰、姚松炎、梁國雄的宣誓問題提司法覆核,反對派議員一錯再錯,甘當做劉、羅、姚、梁的幫兇,甘願替4名小丑為虎作倀,逆民意而為,結果集會人數寥寥無幾,慘淡收場。
眾所周知,劉、羅、姚、梁四丑,在10月12日的立法會議就職宣誓時,或「龜速」慢讀字與字連接,自認要彰顯誓詞的「虛妄」;或以反問語氣讀出誓詞,表現不肯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或在誓詞前後加「料」,扭曲成「香港自決」宣傳「港獨」;或舉黃傘宣誓,為「雨傘運動」招魂,煽動「二次佔中」,並撕狺H大常委會「八.三一貝w」的道具,以示抗憲。特區政府對上述不真誠、不莊重的宣誓行為提出司法覆核,完全合憲合法、合情合理,反對派聚眾鬧事,負隅頑抗,證明他們是不尊重憲制法治、不尊重議會的假代表、偽議員。
反對派議員集會表面上是抗議司法覆核,其實是抗拒全國人大常委會就宣誓風波的釋法。人大常委會已經對基本法第104條作出:「宣誓故意宣讀與法定誓言不一致的誓言或者以任何不真誠、不莊重的方式宣誓,也屬於拒絕宣誓,所作宣誓無效,宣誓人即喪失就任該條所列相應公職人資格。」這項解釋,具憲制效力,與基本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反對特區政府就劉小麗、羅冠聰、姚松炎、梁國雄4人的司法覆核,反對派自己捲入抗憲逆流,愚不可及,圖窮匕現。
反對派集會,也是不尊重本港法庭,死硬反對高院上訴庭作出的「基本法享最高法律地位,至高無上」的判詞。必須知道:憲法和香港基本法共同構成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憲制基礎。憲法作為國家的根本大法,在包括香港在內的中國領土範圍內具有最高法律地位和最高法律效力,香港基本法是根據憲法制定的、規定香港制度的基本法律,在香港具有憲制性法律地位。香港的制度和實施的政策,均以香港基本法為依據,香港立法會制定的任何法律,均不得與香港基本法相抵觸。香港行政、立法、司法機關的行為都必須符合香港基本法;在香港,任何人及組織都不能違反香港基本法。高院上訴庭三位法官肯定了基本法香港至高無上的憲制地位,護憲護法,香港法治得以彰顯和捍衛。反對派一向把尊重法治掛在嘴邊,行動上卻抗拒高院判詞,明目張膽抗法。
反對派議員集會更缺理由,為劉、羅、姚、梁撐腰缺乏理據。這4人違反誓詞行為證據確鑿,為他們辯護無理;這4人違背民意,為4人撐腰,更是與民為敵。因此,集會已失敗告終。
反對派為梁頌恆、游蕙禎搗亂立法會保駕護航,難脫庇護「港獨」的罪責;其後又替劉、羅、姚、梁為虎作倀,一起違法抗憲,兔死狐悲暴露無遺。